一个财务部长失败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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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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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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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纳税人一方面在进行着所谓的纳税筹划,千方百计地节税,而另一方面却又在不知不觉中多缴了不该缴的税收,如此一来,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A公司财务部的部长老杨就干了一桩这样的赔本买卖。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A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老杨接待了他们。

      检查组进驻A公司后,检查员老胡在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发现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利润总额为52万元,而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113万元,申报表比会计报表上的利润额多出了整整165万元,而且A公司已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了1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难道是A公司自行纳税调整增加了利润额?

      如果是这样,填报的位置却不对,因为纳税调整事项应该填列在利润总额的下方。那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额呢?老胡决定查个究竟。

      经验丰富的老胡很有条理,按照所得税申报表的行次与利润表的相应行次一行一行地开始了核对,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原来申报表上填报的投资收益为660万元,而会计报表上填报的投资收益仅为495万元,正好多出了165万元,而且从这3个数据的关系上来看,老胡已初步分析出A公司的填报思路,但他没有马上询问杨部长,而是打开了被检查年度的投资收益账户,发现该账户上记载的投资收益额与会计报表保持了一致,均为495万元,耐心的老胡仍没有询问杨部长,继续追查至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同时向A公司索要了对各被投资方的投资协议、被投资方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及利润分配方案,检查的结果是,确认A公司会计报表核算的495万元投资收益正确。至此,老胡觉得已有必要请杨部长来解释165万元差额产生的原因。

      而杨部长也早看出老胡在检查投资收益,只是觉得不便询问,所以就一直看在眼里,见老胡主动询问,便马上进行了解释。

      杨部长说,他们公司共有3家对外投资单位,而且被检查年度3家投资单位都有投资收益,但均代扣代缴了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被检查年度收到的495万元仅是税后收益,实际从这3家公司分回的税前利润应为660万元。至于会计报表填报的投资收益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差165万元的问题,就是因为将495万元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660万元后填列申报表所致。

      听到这里,老胡追问杨部长为什么要还原?

      杨部长开始了他的慷慨陈词:“这道理很简单,495万元是税后净利润,660万元才是税前利润,用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就像是用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一样,即动用的是自己的留存收益,这既不划算也不合理,应该用税前利润弥补才是正确的选择,所以,我将税后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后再来弥补亏损应该是最佳方案,更何况这与对利润总额的核算均为税前的口径保持了一致。”

      杨部长的陈词似乎很在理,但老胡并未与其针锋相对扳道理,而是向杨部长询问了一个既实际且简单的问题:如果不换算成660万元的税前利润,而是仍按照已税利润495万元填申报表,请问被检查年度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杨部长算了算说,这样就是反过来亏损113万元,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老胡追问杨部长这两种情况究竟是哪种合算?这时杨部长已哑口无言,再也没有了此前那种自以为是的雄辩。老胡继续补充说,既然税法允许且规定了企业无需再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所以,此情况下公司根本无需再对已税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回的投资收益应并入收入总额,但同时又规定了收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不管是按照税后投资收益还是按照还原的税前投资收益填报,仅是将同一数额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上一增一减,对所得税的计缴没有任何影响。但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应该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这样不仅对企业有利,而且还遵循了税法的规定。

      至此,杨部长才发现自己的筹划失败了。这次检查帮助A公司少计算了165万元的应税所得额。

      启发: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杨经理一厢情愿地认为按照还原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有利,从而造成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多申报了165万元计税所得额,不仅在当年度多计缴了13万元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少反映了应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113万元。

      实际上,在日常纳税实务中,类似于杨部长的上述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自己对本企业了解很多、对税法有独到见解,常常采取一些自认为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法,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并不一定能够真正起到节税的效果,而可能恰恰相反多缴了税,有的甚至采取的是偷税手段。

      所以,作为纳税人,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对即使是认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好还是多听取他人的意见,或者主动咨询和请教税务机关,不要怕自己的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知道,纳税人需知道的是,自己的纳税筹划行为最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检验和认可,与其在完成了所谓的筹划行为后通过税务检查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如在检查前主动请示税务机关得到认可,这样可以降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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