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芙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涉外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从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则该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各项奖金的计税方法

      (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在华外籍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的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1.若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则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美国的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的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08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则根据[60000-(4800-4000)]÷12=4933.33(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因此,应纳税额=59200×15%-125=8755(元)。

      若取得的是不含税的一次性奖金,则首先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转化为含税的奖金。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再比照前面的方法计税。

      例如,英国B先生已在华工作2年,2008年12月取得不含税的一次性奖金60000元,B先生的每月工资为5000元。则由60000÷12=5000(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转为含税奖金=(60000-125)÷(1-15%)=70441.76(元)。然后,由70441.76÷12=5870.10(元)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因此,应纳税额为70441.76×20%-375=13713.35(元)。

      2.若外籍人员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其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即,应纳税额=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该人员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例如,某国C先生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境外企业在华机构职务,2008年取得全年奖金20000元,经调查,其于2008年有4个月全月未在华履行职务,则其全年奖金当年应纳税额=20000×8/12×20%-375=2291.67(元)。

      (二)无住所外籍人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

      无住所外籍人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承上例,C先生6月份工资为50000元,该月获得半年奖30000元,则该奖金应与工资合并计税,应纳税额=[(50000+30000)-4800]×35%-6375=19945(元)。

      但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的,其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各种名目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税。即,应纳税额=取得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