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及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曾粤 

作者简介:
曾粤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按照预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与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功能一样,股指期货也具有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项功能,其中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包括:为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套期,具体做法是在期货市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价格走低时以股指期货盈利弥补股票现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从而锁定投资收益;为预期股票投资套期,具体做法是买进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高多支购股成本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投资成本;对拟发行股票套期,具体做法是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低发行股票少收入现金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发行收入。

      二、股指期货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股指期货账面价值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凡有衍生工具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科目,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上述规范有一问题值得商榷,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即合约价值,假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报价为2000点,其合约价值=2000点×300元/点=600000元。但实际支付的金额远不到这一数额,上述分录规范中的“公允价值”,实际只是期货保证金或期权价款。

      (二)持仓损益(浮动盈亏)的处理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必须对期货合约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调整合约保证金余额,缺额的要通知持仓人补交,作为股指期货客户的投资单位,不太可能每个交易日都对持仓期货进行重新计量,但一般应在每月末按结算机构通知的市价,对期货进行后续计量并调整保证金余额。投机套利的持仓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套期保值的持仓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属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或公允价值套期,计入当期损益;属现金流量套期的有效部分,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终止确认时再转入投资收益或其他相关项目。

      与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核算相适应,被套期项目存续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三、股指期货确认和计量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和持仓盈亏的计算

      1.科目设置。凡有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的,相应的增设“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对于衍生工具,则用于核算股指期货保证金,按照《交易细则》的规定: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作为交易客户的投资企业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2.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持仓盈亏即持仓损益,指一定期间内股指期货因市场价格变动对投资者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买入股指合约的持仓盈亏=本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即指数点,下同)×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股指期货期末调整前账面余额

      或=(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上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

      卖出股指期货的持仓盈亏=股指期货期末调整前账面余额-本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

      或=(上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

      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持仓盈利;为负数时,为持仓亏损。

      计算平仓盈亏,包括交割平仓的盈亏,与以上计算公式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应改为“平仓价格”。

      (二)股指期货投机套利的账务处理

      1.初始确认(立仓)。企业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后续计量(持仓)。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如果因持仓亏损而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保证金,则应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结算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作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平仓)。股指期货以卖出或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平仓,或届期以现金交割平仓,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足交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需另外缴付结算准备金(分录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外,平仓时一般客户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平仓费用则可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因此:(1)确认平仓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平仓前股指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同时,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账务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