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后,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林菊红: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特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是国家给予特定企业特定项目的资金奖励,引导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企业少掏钱”。 3个相关文件,该依据哪个 涉及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的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下称“奖励办法”)。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拨款后,要判断这项拨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如果是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资本性投入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的部分予以核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3个文件的焦点在于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资本公积,是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这就要分析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目的和实质。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是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其重点在于奖励和引导企业。可见,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属于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专项经费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再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取得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上述奖励资金确认时点,不是在企业实施项目改造时,而是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审批认可时。 综上所述,企业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不扣除补助资金),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在取得政府审批认定符合奖励标准时,按审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在实际取得奖励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在奖励资金实际补偿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补贴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 政府补助属于政府给企业的无偿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从而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此,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等。 会税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就排除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采用“窄口径”的财政性资金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作出3个条件限制,即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专门规定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企业取得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财政部规定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企业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因此,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确认,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产生了会计和税务差异。由于奖励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