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文美,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陈尊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江苏 徐州 221005。

原文出处:
涉外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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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列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中,有两个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即“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这两个项目都应该反映与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现金收付额,不应该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实物金额与报表金额相一致。但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也可对现金流量表做一些调整,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价款合一反映。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列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下;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列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下。比照原材料增值税的处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买价和增值税额等应合并反映,列示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销售固定资产收到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列示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收到的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保险赔款,也应列示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列示

      固定资产增值税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置固定资产时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所有这些项目全部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而“应交税费”属于补充资料中“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列示的内容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期初余额……需要加回;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期初余额……需要扣除。”很明显,“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只能填列属于经营活动的应付项目部分,对于投资与筹资活动所引起的应付项目增减变化不予填列。即在实际填列此项目时,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项目期末数的基础上把不属于经营活动增减变化的应付项目金额予以剔除。而核算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应交税费”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属于经营活动,因此,在填列“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时应该剔除固定资产投资所涉及的“应交税费”项目。采用公式填列法:

      填列数(A)=[期末余额±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应付项目减少(或增加)的金额]-期初余额

      当A>0时,在项目处填正数;当A<0时,在该项目处填负数。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所涉及的应收项目的增减也应该剔除。

      三、举例说明

      现以A企业某月份增值税业务为例予以说明:

      1.购进一批材料,价款20 000元,计付增值税3 400元(适用税率为17%,下同),共付款23 400元。该材料已验收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购买商品等支付的现金① 23 400

      2.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款1 500 000元,计付增值税255 000元,共计款项1 755 000元尚未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应付账款1 755 000

      3.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 000元,计收增值税5 100元,共计收款35 1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4.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转让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900 000元,增值税额153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2)出售固定资产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例中按照适用税率17%计收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处置固定资产等收回的现金净额 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②

      5.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又销售一台2007年8月购进的设备,销售应收款项45000元。该项固定资产原值70 000元,已提折旧18 000元。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所含增值税未计入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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