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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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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为2009年1月注册成立的新办工业企业,至2009年9月30日止累计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50万元。问题: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在2009年10月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②如果我公司2009年10月不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从所属期10月起对我公司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这样做正确吗?③如果在2010年1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在2月份才批准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2010年1月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还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关于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在2009年10月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法律依据问题,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已作出了详细规定,你公司截至2009年9月底的销售额累计已经超过50万元,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是不是公司只要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就必须马上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而增值税法是允许给予相关纳税人一个缓冲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一条规定,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第三条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第一条所说的继续执行的现行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该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该适用这一规定,在次年(2010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不存在特殊立法(当地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继续执行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并可以在2010年1月底以前自主决定何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2.对于你公司的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不应当强制规定在2009年10月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如果出台新的认定办法对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进行修改,则按照修订后的新办法执行。

      3.如果在2010年1月,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2月份才批准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要看你公司获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通知书上列明的日期,如果通知书上列明的日期为2009年2月1日,则按照现行政策,其2010年1月的纳税人身份依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需要按照17%的税率补税。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07年预售收入为2.9亿元,当年已经按33%的税率预缴所得税1 762万元。2008年4月,我公司才办理竣工备案并交付业主使用。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清算时将2007年度的预售收入全部归集为2007年的收入,按33%的税率进行清算。我们认为我公司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依照25%的税率进行清算,请问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不得事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二,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2007年预售收入全部归于2007年收入,则意味着这些预售收入被认定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因此,如果将预售收入认定为2007年收入,则说明你公司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情况。

      问:企业销售下脚料、废料(如采购商品、材料时的包装物)等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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