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增值税交叉征收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中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属于消费税的自产自用,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会计的角度,由于其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实现的要素,所以不确认为收入。 【例1】A企业为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08年将一批自制的木质地板用于以下用途:(1)办公楼装修领用20箱;(2)对外承揽装修工程领用200箱。本月每箱地板的出厂价(销售价)为5000元(不含税),成本价为4000元。木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1.税收分析 增值税:企业将自产的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工程,增值税确认为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和用于非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中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用于办公楼装修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20×17%=17000(元) 用于装修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200×17%=170000(元) 消费税:企业将自产的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和装修工程,消费税应确认为自产自用。 用于办公楼装修消费税额=5000×20×5%=5000(元) 用于装修工程消费税额=5000×200×5%=50000(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和装修工程,所得税不确认为视同销售。 2.会计处理 用于办公楼装修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2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0 用于装修工程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2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00 (二)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也属于消费税的自产自用,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也确认为收入。 【例2】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将自制的保健酒以福利形式分给本厂职工。该保健酒的实际成本50000元,按出厂单价(不含税)计算的售价金额为70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1.税收分析 增值税: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70000×17%=11900(元) 消费税: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消费税上属于自产自用业务。 应纳消费税税额=70000×10%=7000(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70000元,配比计税成本50000元,消费税7000元。 2.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确认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000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 (三)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也属于消费税的自产自用,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该项业务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实现的要素,所以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 【例3】某酒厂2009年12月生产一批特质白酒赠送客户,总计1000瓶,每瓶500克。生产成本为100000元,无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1.税收分析 增值税及消费税:企业以自产产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消费税上属于自产自用业务。由于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所以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00000×(1+10%)+1000×0.5]÷(1-20%)=13812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38125×17%=23481.25(元) 消费税税额=138125×20%+1000×0.5=28125(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交际应酬,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110000元,配比计税成本10000元,消费税28125元。 2.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交际应酬 151606.25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81.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