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兰相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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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但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而没有分别核算的话,在缴纳消费税的时候就会吃亏。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这种销售方式。

      例1:某公司既生产经营粮食白酒,又生产经营药酒,两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10%。2009年度,粮食白酒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销售量为5万千克,药酒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量为4万千克,但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2010年度,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度基本相同,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统一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方案二,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分析:方案一,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适用较高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酒类应纳消费税

      =(200+300)×20%+(5+4)×1=109(万元)

      ②酒类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9×(7%+3%)=10.9(万元)

      ③合计应纳税额

      =109+10.9=119.9(万元)

      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5×2×0.5=45(万元)

      ②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③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④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⑤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⑥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可以享受退税的待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开拓国际市场,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因此,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2:2009年1月某公司一批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手续后发生退货,该批货物的总价值为5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20%。2个月的市场利率为3%。该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2009年1月退货时申报补缴消费税;方案二,2009年3月转为国内销售时补缴消费税。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分析:方案一,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应纳消费税=500×20%=100(万元)

      ②应纳附加税=100×10%=10(万元)

      ③累计应纳税额=100+10=110(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应纳消费税

      =500×20%=100(万元)

      ②应纳附加税=100×10%=10(万元)

      ③累计应纳税额

      =100+10=110(万元)

      ④比方案一节税

      =110×3%=3.3(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越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纳税筹划。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作出恰当的判断。同时,这一限制也对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的效果产生很大影响。当然,纳税筹划应当体现在点点滴滴的税负减轻之中,纳税筹划更体现为一种意识,在某一方面节税效果不是很明显,但是对于一个涉及众多税种的大型企业来讲,纳税筹划的效果不能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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