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简介及相关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大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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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印发《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在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0年6月30日。现将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及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08年4月,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要求IASB在2009年年底前改进并简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2008年10月,IASB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FASB)共同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专家组(FCAG),研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财务报告问题,考虑如何改进财务报告以帮助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2009年7月,FCAG公布了其研究报告,在此报告中,FCAG提出,贷款(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损失的递延确认以及原有的多种不同减值方法,是会计准则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主要缺陷。FCAG同时提出了相应建议,其中之一是研究采用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的更直观的信息取代目前贷款损失确认所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式。

      在上述背景下,IASB于2008年3月发布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的讨论稿,启动了“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1AS39)”项目。根据IASB目前的计划,该项目将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第二阶段是金融工具的减值方法,第三阶段是套期会计。2009年11月12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与IAS39所采用的多种分类和计量方法相比,IFRS9使用统一标准进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该方法如下:如果企业持有一项金融工具的目的是为收取或支付现金而不是为在到期前将其出售以实现公允价值的差额(称为商业模式特征),并且该金融资产具有合同现金流特征,那么该项金融资产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金融资产从四分类简化为两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要进行减值,原有的“可供出售”类和“以成本计量的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类及其减值模式被相应的取消和废止,实现了简化金融工具分类标准和减值方法的目标。该方法目前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二、《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2009年11月5日,IASB发布的《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是“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第二阶段。在该征求意见稿中,IASB提出了一项新的减值模式,称为预计损失法,以弥补IAS39中递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的缺陷。预计损失法的基本前提是,金融资产的利息中包含对预计损失的补偿,这一补偿不应作为利息收入的一部分确认。

      与IAS39中已发生损失法在初始计量时不考虑预计信用风险相比,预计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即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以下简称预计损失)进行估计,并用于确定相应的实际利率,该实际利率一经确定,将不再调整(指固定利率合同),在该金融资产存续期的每个计量日,均使用该实际利率确定相应期间的利息收入。同时对该金融资产剩余存续期内的预计损失进行重新估计,与初始计量日估计的预计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金融资产的减值费用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金融资产的更多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单独列示:合同利息、对初始计量日预计损失的分配、分配初始计量日预计损失后的经济利息收入以及预计损失变动的影响,并增加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在预计损失法下,对预计损失的估计可以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确定,也可以以一组金融资产为基础确定;预计损失的依据可以来自内部历史数据,也可以来自同行业的相同或类似数据。该方法不仅适用于固定利率的金融资产,也适用于浮动利率的金融资产及没有利率的金融资产,不仅适用于金融资产,也适用于根据IAS39四分类法确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三、对预计损失法的理解

      预计损失法在IAS39已发生损失法的基础上考虑预计损失因素,在相关减值迹象未发生前确认预计损失。

      (一)固定利率合同

      根据该方法,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即需要对其预计损失进行估计,并对扣除预计损失后的净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使其等于该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由此得出的折现率即为该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该实际利率一经确定,将用于金融资产存续期内各计量日利息收入的确定和预计净现金流量(扣除预计损失后的净额)的折现。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每个计量日的应收利息、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或摊余成本以及减值的计算如下:

      

      6.对期初摊余成本的调整=当日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

      7.需要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期初摊余成本的调整-(应收利息-利息收入)

      (注:本文中的合同利率应为不考虑信贷损失之前确定的实际利率,即:IAS39中已发生损失法确定的实际利率,为方便理解预计损失法,本文以合同利率替代)

      如果以后每个计量日对金融资产剩余存续期预计损失的估计与初始计量日估计相同,上述对期初摊余成本的调整与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之差相同,资产减值损失或利得为0。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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