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学军,北京市中税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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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后,企业技术创新所涉及的所得税优惠除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主要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犹抱琵琶半遮面”,只有区区20个条款,且并不细密。不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主体、范围、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一些最基本问题还是得到了确定。另外,虽然该文件迟至2008年底才印发,但是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惠落实。对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纳税人而言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

      一、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本身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实际上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挡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对大多数居民企业而言,欲享受优惠,至少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等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除了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同时要求企业填写文件附表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如果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当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以满足专账管理的要求。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前审批,但是在事后监督检查时要求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这就必须借助准确、详细的台账记录。而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也要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研发活动只针对自然科学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范的研发活动只针对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被排除在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缺陷在于没有给出合适的方法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有效判断。在实际工作中,可参考如下方法进行判断:①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运用此参数(标准)进行判断。②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借助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性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③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三、研发费用涵盖八项内容

      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只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这实际上为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设置了产业门槛。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于研发费用要素构成的界定与财政部在200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有一定不同。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企业可以结合两个文件的规范,合理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但是税前扣除范围仍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为准。另外,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件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会发生一些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显然这些费用只能作为一般管理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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