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购销业务税务筹划

作 者:

作者简介:
屈中标,斯群,宁波大红鹰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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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进行购销业务的税务筹划时,总体原则是尽可能地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其税务筹划应当从缩小销售额和降低税率两个方面进行,前者主要通过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工具的选择来实现;后者,由于增值税税率的档次较少,企业筹划的余地不大。进项税额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其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不同购进价格、不同抵扣时间的选择来实现。本文在购销业务举例的基础上剖析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例1]A企业与B企业在3月6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企业向B企业销售某种型号的推土机,总价值2000万元,双方合同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价税款。A企业于当日向B企业发货,并到当地某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4月15日,B企业收到A企业的全部推土机,对其进行技术检测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拒绝付款,并将全部推土机退回。

      依据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的确认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A企业3月6日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并垫付销项税额340万元(2000×17%)。虽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种抵扣与以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无回报的投资,而且还要承担资金成本2.11万元(340×5.58%÷360×40,假设银行贷款利率为5.58%),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因此,在销售结算时应当慎重选择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单独从增值税税负角度考虑,毫无疑问免税比纳税好,但如果使用过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税负和收益后,免税的销售价格足够高,其所获得的收益必然超过应纳增值税税额,纳税后的收益比选择免税销售后的收益要高,可以通过计算免税与纳税平衡点的升值率来分析选择。

      假定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原值为P,销售价格为S,升值率为Rva,使用过的机动车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T,则:Rva=(S-P)/S×100%。当扣除增值税后的销售价格等于机动车原值时,即:S-S/(1+T)×T×50%=P,Rva=(1+T)×T×50%×100%=4%/(1+4%)×50%×100%=1.92%。

      当T为4%时,平衡点升值率Rva=1.92%,若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的价格超过原值但没有超过原值平衡点升值率1.92%,企业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价格,免税比纳税所收获的收益大;若价格超过原值平衡点升值率1.92%,企业应当放弃免税而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例2]某企业为工业企业,2009年9月欲出售一辆使用了1年的进口客车,该进口客车的原始成本为8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此时有A、B、C三个企业愿意分别以79万元、81万元、82万元的价格购买,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确定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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