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殿英,南开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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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口货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免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回上一环节已交增值税、消费税,我国也遵循这一国际惯例。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虽然体现了简化征收、提高行政效能的思想,但是存在着生产企业出口表面多计退税、实际少计退税的问题,导致该“免”的未免,该“退”的未退,造成出口生产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贸企业。所以,必须设计新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一、“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该规定意在贯彻“未征不退”的原则。然而,实际上“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设计有违这一原则。

      在“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下,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的抵减额。如果假设生产企业没有免税原材料,则该公式可简化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免税办法》规定: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由此可知,“免抵退税额”就是生产企业退税的最高限额。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然发生增值,依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产品中的人工费、折旧费、毛利和部分间接费用都会使企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该应纳税额在出口环节是免税的。既然增值部分未交过增值税,所以免抵退税额不能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否则就退了未交过的税。以下用例子予以说明。

      例:生产企业A公司没有内销业务,没有本期期初留抵税额,没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A公司生产出口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当期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00万元,该批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占该批产品离岸价的55%,即55万元,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以与出口产品相配比的进项税额为9.35万元(55×17%)。当期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恰好是9.35万元。外贸公司B当期以相同的离岸价格出口与生产企业A公司相同数量的相同产品,外贸公司B该批产品的不含税购入价格为85万元,相应的进项税额为14.45万元(85×17%)。

      如果该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7%,则生产企业A公司的最大退税额为17万元(100×17%),这显然授予贸易争端国以出口补贴的口实。外贸公司B的退税额为14.45万元(85×17%)。如果该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则生产企业A公司的最大退税额为13万元(100×13%)。外贸公司B的退税额为11.05万元(85×13%)。

      显然,在17%和13%两档退税率下,A公司出口产品的最大退税额不仅大于外贸公司B的实际退税额,还大于A公司生产该批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这说明“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中“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违背了“未征不退”的原则,多计算了生产企业的退税。这种表面上多计退税的做法使我们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时处于被动地位。因为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上看我国在进行出口补贴,这恰恰是授人以柄。

      二、现行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下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实际退税的比较

      《退免税办法》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外贸企业要想获得利润,其离岸价格必须高于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由于我国仅仅对部分商品全额退税,对于多数不全额退税的商品,即便贸易公司不考虑费用,要保本销售,离岸价也要高于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因为不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外贸公司负担(所以上例中外贸公司B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合理高于其购进价格)。在“先征后退”方法下,外贸公司以购进货物的价格为依据计算退税,生产企业以离岸价为依据计算退税。相同价格出口同样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额”大于外贸公司的“应退税额”,税法似乎偏向了生产企业。

      但是,依照《退免税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的退税额并不是由“免抵退税额”决定,而是由“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决定。如果生产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当期应纳税额的相反数。《退免税办法》规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这一计算公式也存在问题。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沿用上例数据,并假设退税率为13%。

      生产企业A公司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当期应纳税额=-(9.35-4)=-5.35(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35<当期免抵退税额13,所以,应退税额为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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