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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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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有一家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我们公司,我拿去向银行贴现,银行说票据到期这家公司要是没有付钱,就会向我公司追偿,这样我公司是否形成了一种或有负债,分录如何做呢?

      答:这个贴现是附追索权的,不作为或有负债处理。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如果到期银行向你们要钱: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如果银行不向你们要钱: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问:我公司一个股东有大量的医疗费用发票拿来报销,我看原来的会计都做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里面,请问这样可以吗?是不是应该记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中?

      答:董事会费应包括以下开支内容:董事费,如独立董事津贴等(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按照规定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会成员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董事会期间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董事会会务费;董事会日常开支如办公费、邮寄费等;其他有关必要的开支等。注意这里不包括股东的工资、奖金。可见该医疗费用不能记入董事会费中。

      如果贵公司的该股东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那他的医疗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如果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则应作为股东分红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库存现金

      待股东大会决议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企业,出口给国外客户一批货物有损坏,然后办理临时进出口后把损坏的货物发送厂家进行维修,支付给厂家维修费,客户再把维修费支付给我公司。请问:在收维修费和支付维修费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维修费的税额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属于出口加工劳务。

      收到维修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维修费的时候: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问:我公司在08年预交了所得税,在09年所得税清缴时公司弥补亏损,税务在7月份退回所得税,我在收到退回税款时会计分录应当怎么做?在预交时,做了分录: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并且已把应交税费转入所得税。

      答:收到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原载《财会学习》(京),2009.10.37~40

      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问: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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