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摊协议的税筹问答

作 者:

作者简介:
毕明波,山东省威海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纳税人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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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分摊协议是针对未来无形资产或劳务活动发生的成本如何在参与各方之间分摊而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等10个方面的内容。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成本分摊协议的要求虽然较为严苛,但却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纳税合规指引。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规划时,只要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就能规避相应的涉税风险,实现企业的目标。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成本分摊协议应是自由竞争环境下市场经济主体的合理选择,参与方之所以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是因为协议能够为其带来收入增加或成本节约,也就是说成本分摊协议不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并且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竞争关系必然使独立企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相当,即参与方在享有受益权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判断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参考独立企业在类似条件下能够接受的选择。

      由于成本分摊协议属于新生事务,并且涉及税前扣除、加入支付、退出补偿、补偿调整等多种事项,因此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怎样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对已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新加入者在进入该成本分摊协议时,因原参与方要向新加入者让渡前期活动成果的一部分利益,所以新加入者理应给予原参与方一定金额的补偿,即“加入支付”;某参与方在退出该成本分摊协议时,退出者实际上是向其他参与方转让了其在前期活动成果中的经济利益,所以理应从其他参与方获得合理补偿,即“退出补偿”;协议终止时也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协议产生的资产在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企业“加入支付”时按购入资产处理;“退出补偿”时按资产处置处理;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的分配体现在对资产经济所有权的确认上。

      参与方的成本分摊是根据其预期收益而定的,如果实际结果导致参与方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差异较大,就需要在参与方之间作出“补偿调整”,使各参与方的成本负担比例与收益比例相一致。企业在作出或接受补偿调整的情况下,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对于作出补偿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接受补偿的企业应增加应税所得。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吗?

      除了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外,企业还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了遵照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一般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协议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可免于准备)外,还应准备和保存,并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的最低限度是多少?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最好采取何种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应该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所谓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依据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而签署的协议。由于成本分摊协议涉税事项复杂,而预约定价为税企双方事前沟通搭建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税法特别规定,企业可根据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成本分摊协议如果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税法规定可免于准备一般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这对企业同样是非常有利的。

      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利用成本分摊协议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即开发无形资产),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50%(或按照所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的分摊方法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即成本分摊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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