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的界定及其与合并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收购的定义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按照59号文的规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在实际工作中,资产收购总是容易与企业合并相混淆。同样依据59号文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差异在于:第一、资产转移不同。在资产收购中,所转让的既可以是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而在合并中,资产转移是概括转移,所转移的是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二、债务承担不同。在资产收购中,除合同申明确约定受让企业承受转让企业的债务外,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而在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债务转移至合并企业。第三、股东地位不同。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为资产转让而支付的对价与出售公司的股东没有直接关系,接受对价的是转让企业自身。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为承继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而支付的对价直接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因此获得对价。第四、法律后果不同。企业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企业的解散,被解散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合并企业承继。而资产收购则不必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这同时也意味着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而合并则意味着是企业法人人格的合并。 在资产收购中,收购资产的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该对价的主体应是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我们不妨将股权支付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1.受让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转让企业。受让企业本身的股权可以是实收资本(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是股本(公司制企业)。实际工作中可以表现为受让企业接受收购的资产作为对本企业的投资,更多的是表现为受让企业发行新股,定向收购拟受让的资产,一般将此时的新股发行称为定向增发。 2.受让企业以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转让企业。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受让企业换出自己持有的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换入拟收购的资产,实际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使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述,应该称其为资产置换。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购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企业(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这种业务相对容易处理,在59号文中称其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和处理原则 按照59号文规定,资产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合理的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资产比例75%。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3)经营连续性。资产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收购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非股权支付比例8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权益连续性。资产收购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收购交易,还应同时符合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的附加条件。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资产收购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属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跨境资产收购,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资产收购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