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二者资产转让损益会计处理的表述是一致的。那么,实务中究竟有无差别?企业在现金流紧张时,若面临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选择,相同资产用作不同用途时,所产生的流转税对其资产转让损益的计量有何差异?下面按资产类别逐一对比分析。 一、视同销售存货 (一)以存货偿还债务,进行债务重组 例1,深广公司持有红星公司的应收账款1 600万元。由于红星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与深广公司协商,同意红星公司以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的产成品机器设备清偿该项债务,该机器设备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红星公司销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红星公司没有对转让的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且不考虑其他税费。深广公司没有另行支付增值税。(未特殊说明,例题中的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红星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1300×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79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销项冲减债务重组利得。 当期利润表中资产转让损益=1 300-1 200=100(万元) 当期利润表中债务重组利得=1 600-1 300-221=79(万元) (二)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用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不同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同。 1.换入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2,红星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的产成品机器设备与深广公司的一项专利权进行交换,并且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该机器设备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红星公司销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深广公司销售产成品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且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规定,红星公司换入的资产是无形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红星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1 5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销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当期利润表中资产转让损益=1 300-1 200=100(万元) 2.换入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若红星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的产成品机器设备与深广公司的产成品办公桌进行交换,并且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该机器设备和办公桌的公允价值都为1 300万元。红星公司销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深广公司销售产成品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且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规定,红星公司换入的资产是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星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销项进行了转嫁,企业并未负担。 当期利润表中资产转让损益=1 300-1 200=100(万元) (三)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换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上述情况都是视同销售存货,不论增值税如何处理,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的资产转让损益一致,都是100万元。下面分析增值税处理的差异及影响。 1.以存货偿还债务 应纳的增值税,在债权人没有另行支付时,是由债务人最终负担的,并且是为取得应税收入——存货转让收益100万元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增值税销项221万元在当期就可冲减债务重组利得,在当期所得税税前得到了扣除。 2.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产生的增值税销项处理有两种情况 (1)以存货换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此时企业增值税销项没有得到实际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在《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三)中又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