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性确认与计量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仁仪,湖南商学院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营利事项取得的所得。企业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取得的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应纳所得税税额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已知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与税负高低密切相关,在税率已确认的条件下,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数量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应纳税所得额大,应纳税额就多;应纳税所得额小,则应纳税额就少。上述新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认方法,不但工作量大,而且很多扣除项目的计量具有模糊性,不便于操作。笔者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基数,然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采取增、减的形式来规范、调整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税前会计利润是已知数,调增项目和调减项目按现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分别确认如下:

      一、调增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主要项目

      (一)本期超过“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或“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企业员工实际提供了劳动;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真实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企业员工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企业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本期超过“工会经费”缴纳比例(工资薪金总额×2%)的计提。

      (三)本期超过“职工福利费”比例(工资薪金总额×14%)的支出。

      (四)本期超过“职工教育经费”缴纳比例(工资薪金总额×2.5%)的计提。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本期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

      (六)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支付关联方购买本企业债券的利息。

      (七)本期超过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支出。

      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难以划分。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

      (八)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后,公允价值或出售价少于取得时成本价的差额。

      (九)自建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与税法“竣工结算前”之间发生的支出。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此后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与“竣工结算前”之间发生的支出,属暂时性差异,在该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年限内,各年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十)本期计提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折旧额。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计提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发生当期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企业开办费。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在发生当期记入“管理费用”账户;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发生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销售商品不同时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可转入“发出商品”账户。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发票开给购货方,不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都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增销售收入,同时调增销售成本,其差额为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收到该销售商品的货款,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