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息、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当前,在长期借款业已成为企业、个人等主体常用融资方式的情况下,有关还本付息方式的理论似是而非,实务界在进行还款安排时常常做出账盈实亏的决策,因此,十分有必要深入分析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与现金流、资本成本、净现值和企业价值的关系,科学确定还本付息方式的选择标准,为实务界的还款安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当前常用的还本付息方式 近年来,企业在与银行等资金供应方协商长期借款还本付息方式时,银行通常要求企业采用“等额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安排。 在“等额还款法”下,通常根据复利原理测定每期偿还额(可以看作资金供应方的投资收回额),按照期初占用的资金和当期适用的利率确定当期应付利息的金额,每期偿还额和当期应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即为当期偿还的本金,以后期间如此类推,直至借款到期。 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按借款期限平均偿还,每期偿还的本金相等,当期应付利息是期初占用资金和当期适用利率的乘积,当期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之和即为当期还款总额。 此外,还有借款期内每期等额支付利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但因回收期过长、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较大,资金供应方通常不予采用。 二、不同还款付息方式对现金流的影响 在“等额还款法”下,企业每期偿还的总金额相等,每笔还款额均包括当期所偿还的本金和应承担的利息,尽管每期还款额中所偿还的本金各不相同,各期支付的利息也不一样,但各期还本付息的金额合计数相等。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按期平均偿还,每期偿还的本金相等,但由于各期支付的利息金额不同,每个期间还本付息的总金额则各不相同。 为便于比较上述两种还款付息方式下的现金流,现假定企业借入5年期的长期借款1000万元,固定年利率6%,每年付息一次(在实务中可能每月付息一次,尽管相关财务数据不同,但结论不变),相关数据列示如表1-表4。
现有文献通常根据表1-表3的数据认为,在还款期内,银行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特别是在借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在还款的前些年,还款里的利息甚至比本金还要多,但如果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能节约利息,如表3所示,“等额本金还款法”下的5年还本付息总额为1180.00万元,而“等额还款法”下的相应金额为1186.98万元,前者比后者少承担利息6.98万元。所节约的利息金额尽管会随着借款总额、利率和期限的变化而变化,但这并不影响借款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的安排。当前,有些银行仅允许借款方采用“等额还款法”还款,但有些银行允许并极力推荐借款方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甚至将其作为招揽客户、击败竞争对手的利器,理由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可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借款方节约利息。不少理财师也是这样极力向社会大众推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进行还款安排。 其实,这是有失偏颇的。这是因为,上述分析方法和结论,貌似正确,实则不然。根据时间价值理论,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并不“等效”,不能简单相加减,而上述分析方法正是将不同时点现金流量的合计数作为决策的依据,显然没有考虑“等额本金还款法”下早期还款多、晚期还款少的现金流量分布特征(如图1所示)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实际上,银行每期都在收回本金和利息,且每期利息均是期初占用的资金(本金)和当期适用利率的乘积。在利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等额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均在偿还一部分本金,以致各期占用的资金(本金)越来越少(如图2所示),于是,各期支付的利息均呈递减趋势(如图3所示)。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之所以能够节约利息总额的原因并不是“银行是先收利息,后收本金”,而是因为借款方早期偿还的本金比“等额还款法”的多(如图4所示),使早期占用银行的资金相对较少,以致“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各期利息递减的速度比“等额还款法”的快(如图3所示)。
如果说节约利息,极端的例子是不借款,当然也就不会承担利息,或者借款后立即还款,由于占用时间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承担的利息当然也少。其结果是,无法通过借款来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因此,不能简单根据借款期限内还本付息合计数的多少来选择还款方式,而应考虑判断还款方式是否经济合理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