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问题永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工作抓不好,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则成为空谈。今年以来接二连三的校园门口惨案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学校、家长以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必须通过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的制度机制,加快校园安全立法等措施,以制度和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持续性,来维护校园安全。具体来讲,就是要建立三个机制,启动一项立法。 要制定校园安保的长效机制。在血的教训面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校园安保的有效措施。在北京,公安机关全警动员,科学使用警力,在学校上学前10分钟、放学前10分钟,警力都会到达校园周边。郑州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了治安警务室,严格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一校一警”制度。广州多所小学向家长发放“接送卡”,持卡家长只有顺利通过学校保安、辅警、警察和其他家长的“共同检验”,才能接走孩子。这些措施除了能增加学生和老师的安全感之外,无疑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极大的震慑。但是,通常情况下,在校园安全的治理阶段,督促指导可能很到位,教育部门和学校也愿意花钱去配备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而过一段时间,看到校园相安无事,就可能懈怠。毕竟相关措施没有法律效力,督促指导之下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执行,可以打折扣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种麻痹大意是很危险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健全和巩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的防范控制、危险物品的管控,加强治安巡逻,支持校方内部保卫工作,指导他们开展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并认真检查这些制度是否落实;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呼吁,请全社会都来关心孩子,都来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都来谴责犯罪并使犯罪线索一经出现就能得到有效揭发,从而有效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比如,北京目前组建了专业化的校园保安队伍。北京警方为培训这些专职保安,还专门制定了《校园保安勤务工作规范》。专职保安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有两种勤务模式:有住宿条件的学校采取驻勤制;无住宿条件的学校采取派遣制,在重点时段派驻保安进行校园秩序维护。在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协调下,建立校园专职保安队伍,就是建立校园安保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 要健全完善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期,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伤害学生的恶性案件急剧增加。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让学生从小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增强抗风险意识,珍惜生命、善待生命,远离各种危险源,不擅自从事各种危险活动,积极主动地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学校的角度看,要重点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安全教育、青少年自护教育,让学生自己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会用智慧来解决可能遇到的危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应建立法制副校长、治安联络员制度,建立学校老师联系学生家长制度,努力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机制。 要建立社会矛盾协调和预警机制。我国正处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必然而且迫切要求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及相应的矛盾协调和预警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比如,每一个村庄、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学校的负责人、每一个党政工团组织,都必须能切实地负起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使其能够抑制在萌芽状态,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而现在往往是一些矛盾没有及时化解、甚至激化,使民事纠纷逐步转化成刑事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又转化成恶性案件,用极端暴力手段来报复社会,给许多家庭造成无法弥合的伤痛。因此,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基层,及时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关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合理诉求,加强教育疏导,有了特殊情况能及时预警,防止因矛盾积累、激化酿成极端事件。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卫生、民政等部门也要加强对精神疾患人员、流浪人员、生活无着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治疗、救助和管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减少和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 要启动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近年来,我国校园环境变化比较大,一方面,校园社会化趋势明显,我国的校园由过去的封闭型向现在的半封闭型、开放型发展;另一方面,学校人数激增,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很多学校一时无法扩容,将学生公寓推向社会或另建新校区。在这种情况下,启动校园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制定校园安全法也是健全法制、完善教育法规体系的需要。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条文,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但是,这些法律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一定空白。虽然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一定的规定,对正确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它是教育部颁布的,作为行政机关,颁布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这在法院判案时只能是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根据目前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我国应尽快启动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特别立法程序。通过校园安全立法,可以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为校园安全负责;可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将校园安全纳入常态管理;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真正建立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校园安全法》。但在法律制定之前,应认真参照执行现行《办法》,以便正确、及时、公正地处理好各类学生伤害案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