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10)02-040-05 2009年5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报了一起由美国中学生制造的网络欺凌事件。美国华盛顿州几名十一、二岁的中学女生创作了名为“杀死皮佩尔六大方法”的漫画,讲述了用强迫自杀、射杀、毒杀、推下悬崖等杀死女同学皮佩尔的六大方法,并将其上传到著名视频网站You Tube上,给皮佩尔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诸如此类的网络欺凌事件不仅盛行于美国校园,而且已成为互联网时代各国都要面对的社会问题。在英国、日本等国家中都曾出现被欺凌者因不堪压力而自杀的不幸事件。如2008年6月,英国13岁少年山姆·里森因不堪忍受社交网站上对自己的取笑、侮辱等网络欺凌行为,上吊自杀;同年10月,日本麒埼玉某市立中学一名14岁初三女生因网络欺凌在家中上吊自杀;2009年7月,英国柴郡一名15岁女孩梅根·格兰因在社交网站上受到别人的恶意中伤,服用过量止痛药自杀……,一个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表明网络欺凌已经危及到被欺凌者的生命安全,其严重性已不容忽视。 一、网络欺凌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一)概念 网络欺凌(cyber bullying)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而出现的社会问题。所谓网络欺凌,简而言之就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产品,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以文字、图像等形式散布个人隐私、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的行为。网络欺凌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各国对网络欺凌的概念界定存在一些差异。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设定的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1];加拿大青少年网络欺凌研究专家比尔·贝尔塞(Bill Belsey)将网络欺凌定义为“个人或群体使用信息传播技术如电子邮件、手机、即时短信、个人网站和网上个人投票网站有意、重复地实施旨在伤害他人的恶意行为”[2];英国政府给网络欺凌下的定义是“由某个群体或个人利用电子接触的方式,持续针对无力保护自身的受害者实施的攻击性的和有意的行为”[3];日本文部科学省对网络欺凌做出的官方界定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在互联网的网站留言板上编写诽谤中伤某个儿童的留言,或利用邮件等方法对其进行欺凌的行为”[4]。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网络欺凌概念相比,日本的网络欺凌对象被限定为儿童,即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日本网络欺凌的受害者主要是中小学生。 (二)网络欺凌的特征 网络欺凌与传统欺凌行为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传统欺凌行为的影响范围有限,而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被上载到网络的个人信息、图像及诽谤中伤的谣言,会很快被全世界网民浏览,影响范围广,短时间内给受害者形成巨大压力。 2.隐蔽性强。传统恃强凌弱的欺凌行为,加害者往往要具备身强体壮的特点,才容易对弱小的人进行欺凌。而网络欺凌行为的隐蔽性强,使得弱者也可以匿名登录,以多重身份轻而易举地对他人实施欺凌行为。而且,网络欺凌没有面对面的辱骂、勒索、暴力等行为,加害者体会不到被欺凌者的痛苦,这使得加害者对他人进行攻击时更有可能选择最无情、最恶毒的字眼。 3.监控难度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对网络欺凌的监控难度加大,很多中小学生就此认为网络欺凌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很容易沉迷于此不能自拔。上网、发送邮件都是私密性行为,家长、老师等儿童身边的成年人,也难以进行监管。 此外,传统欺凌行为较容易找到加害者,而网络欺凌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下匿名进行的,很难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且大部分被欺凌者都不会主动向父母、教师等成年人诉说受欺凌的事实,他们害怕由此被父母剥夺使用电脑和手机的权力,使得自己无法与朋友进行联系,陷入被孤立的处境。总之,与传统欺凌行为相比,网络欺凌行为处于毫无约束的真空状态,其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 (三)网络欺凌的类型 网络欺凌的类型多种多样,单从其手段和内容来看,日本中小学校园中常见的网络欺凌主要有两种类型: 1.利用留言板、博客、个人网页进行网络欺凌。如在留言板、博客及个人网页上发布针对某个同学的诽谤中伤留言;擅自将某个同学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及照片等个人信息上载到留言板、博客或个人网页上,导致受害者经常收到诽谤中伤自己性格、容貌的骚扰邮件,或被全班同学无视;冒充某个同学,开设博客,将该同学的电话号码、邮箱等个人信息发布在上面,并附有“有空时给我打电话”等留言,该同学因此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电话骚扰。 2.利用邮件进行网络欺凌。如反复给某个同学发送诽谤中伤邮件;将诽谤中伤某个同学的邮件,群发给多名同学,使得对该同学的欺凌迅速扩展至整个校园;冒充他人身份发送邮件,进行诽谤中伤。这种冒名邮件很容易操作,有的学生假冒全班多名同学之名,向某个同学发送数十封写有“去死”、“恶心”等内容的欺凌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