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

作 者:
林维 

作者简介: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刑事法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建立在对有关数据的客观分析基础之上。脱离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体制的改革,甚至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错误的解读和主观的判断,有可能对相关刑事立法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一点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建构中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的。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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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履行着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首要的各种职能,因此,具体真实地把握中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尤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试图依据公开数据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实证把握①,以便对这一犯罪存在进行更为准确的分析,并厘清可能的误解,尤其是结合相关数据分析现行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司法问题,可能使我们对相应制度的生成演变具有重新的认识。不过必须说明的是,考虑到相应的统计数据未尽全面细致,这样一种分析工作是初步的。

      一、未成年罪犯数量迅猛增加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设置

      在我国的很多场合,“未成年人犯罪”同“青少年犯罪”混同使用。严格而言,前者具有更明确的年龄标准,是一个完全规范性的法定范畴,其明确性、法定性使得相关研究能够更为清晰、限定地进行,但也导致相应研究的局限性,无法客观地描述和评价当前的犯罪态势,因而在犯罪学上仍然大量地同时使用着“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这一概念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称谓,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通常将18~25岁之间的成年人也包括在研究对象之内,从而形成对相近年龄阶段主体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研究。在犯罪统计上,也因此经常性地将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为刑事统计的对象。

      图1数据表明,在1997~2007年的10年间,未成年罪犯总数增加至近300%,其绝对数接近10万人。同时,18~25岁的罪犯同样也增加了近6万人,但是增长比例完全不同。考虑到刑法在1997年修订中修改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②,因而,在1997年10月修订刑法生效之后年份的数据中,占据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犯罪较大比例的盗窃、抢夺等多发行为,由于立法原因,上述数据已被排除在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1996年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实施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盗窃、流氓及其他犯罪者共1,748人,1997年共1,266人[1],而1998年的数据表明,即使排除上述相应犯罪种类的人数,未成年罪犯数仍然增加了3,166人,上升了10%。换言之,在刑事立法没有改变的情形下,这一增长可能更为剧烈。

      

      图1 1997~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

      1992~1996年间,未成年罪犯人数一般均在3万~4万之间徘徊,相对而言,一直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状态,即使1996年达40,203人,但该5年期间其平均数也仅为35,903人。但这一数据在1999年再次突破4万,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未成年罪犯人数急速增长,逐年递升,甚至在2004年较之2002年增加超过40%。

      未成年罪犯人数绝对值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年份增长速度的提高,原因极其复杂,一方面当然同整体犯罪率的上升有关联,但是另外存在着自身的特殊原因。通常认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经济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异所造成的社会矛盾,造成人口流动加剧、家庭破裂加重、社会控制力度减弱,失学或者无业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或者流浪未成年人、城市务工人员后代急剧增加。社会矛盾加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未成年人身上产生放大效应,结合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成长的矛盾,成为21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事务的司法机构的设置同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之间的关联: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体制改革明显地受到上述数据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少年法庭设置的爆发式增长并非源于上述数据的变化。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设立了一百多个少年法庭。至1990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860个少年法庭山,14个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筹建了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与此同时,截至1990年底,未成年罪犯数为42,000人。至1993年6月,全国建立2,600多个少年合议庭、141个少年刑事审判庭、6个少年案件审判庭④,基本上做到了少年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来审理,而该年度未成年罪犯数为32,205人。截止到1994年底的福州全国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少年法庭共有3,369个,其中少年合议庭2,580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而该年度未成年罪犯数为38,384人,与以往相比并没有特别巨大的增长。

      这意味着少年法庭增加的另一面却是未成年罪犯数的减少。显然,少年法庭得到迅速发展,其当时的根本原因并非未成年人犯罪的汹涌,更多的是肇因于少年审判专业化理念的发展。

      其次,少年法庭的迅猛增加导致每个庭年均审理人数仅为十余人,这一收案量在整个审判系统中都是较低的,因此极大地制约了少年法庭的进一步发展,甚至造成负面影响。少年法庭的单独建制有利于审判业务的专业化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但是由于受案范围偏窄导致收案量过少,直接危及了少年法庭的稳固,使得大量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单独设置失去合理理由。在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审判机构却是爆发式增长,年均受理案件数量直线下降。而此时,随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完善,经济行为加速活跃,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因而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其他审判机构年均受理案件数量直线上升。这直接决定了在此后的法院机构改革中,大量少年法庭合并归人刑事审判庭,甚至在并入刑事审判庭后,少年法庭也必须办理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根本上又导致少年法庭的专业化和独立化难以为继,因而出现少年司法的倒退。显然,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的把握,单纯的理念化推广反而直接影响到了少年司法的现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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