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建清,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心理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心理学博士,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区别性、协同性地体现于犯罪行为无意识动机的各个方面。青少年犯罪动机包括意识的犯罪动机与无意识的犯罪动机两大方面;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典型地体现在犯罪的行为动力中,它们是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深度心理力量,并与意识状态的犯罪动机共同构成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动机力量。在多层面无意识的作用下,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具体体现为本能冲动力、罪恶情结动力、好奇心动机、逞强动机、逆反动机等多个动机成分。它们对于犯罪侦查、罪犯矫正与犯罪预防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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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9)05-0121-04

      人的内心世界是意识与无意识的结合体,人的行为受到意识力量与无意识力量的驱动。犯罪行为既有主体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激发与推动,也存在着神秘的无意识动机的驱使。青少年犯罪行为中的无意识动机从根源上来自生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传承的群体经验智慧与沉积的社会文化的影响力,它们作为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的特殊方面,以本能冲动力、罪恶情结动力、好奇心动机、逞强动机、逆反动机等多种动机成分体现于青少年独特的人生发展时期与越轨、攻击行为之中。

      一、关于无意识理论

      无意识,又称为潜意识,指正在进行的心理过程与行为对个体而言是意识不到的、毫无觉知的状态,包括无意识认知与无意识动机两大方面。无意识理论从整体上经历了从个体无意识(弗洛伊德代表的经典精神分析)——集体无意识(荣格代表的分析心理学)——社会无意识(弗洛姆代表的新精神分析)的发展历程[1]。

      弗洛伊德认为,个体无意识是生物本能能量的仓库,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总源泉,“无意识愿望仿佛永不泯灭”[2]。即是说,弗洛伊德主张的个体无意识压抑的是原始的欲望和本能的冲动,代表着社会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罪恶。

      荣格的集体无意识则指同一种族的个体,有一些共同的、不为个体自觉的本能和经验。即,集体无意识代表人类进化中传承的经验与智慧(如原始意象、人格面具、自我、阴暗自我、男性性格特征、女性性格特征等原型),是人类及群体的精神层面中支配着人类行为的力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与行为模式,每个人有其原初的——典型的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3]。这种独特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及存在方式以无意识的方式存在于个体的精神世界中,并无形地对心灵发挥着潜在、弥散而重要的作用。

      弗洛姆主张,社会无意识压抑的是对社会力量主观真实的反映,在对现实的社会处境适应的驱使下成为一种自动地支配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力量。虽然各种无意识的理论观点存在着某些差异,从注重个体本能、种族经验与智慧、到社会规范的适应。但从其本质而言,荣格与弗洛姆都是在弗洛伊德无意识论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理论,都并没有脱离弗洛伊德无意识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他们都有内在的联系,而且都夸大了无意识在个体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忽视了现实世界中自我理性的因素。

      二、无意识动机

      与无意识概念相联系,无意识动机是个体本身不自知的动机。个体虽然有明确的行为活动,但是不知道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则是指个体进行了犯罪行为,却不知道(或不清晰知晓)犯罪行为的原因。经典的精神分析认为,这种动机的无意识性是个体“有意”压抑动机,导致该动机隐伏于无意识层面的结果,它可以缓解或者解除焦虑[4]。集体无意识的动机是人类或所属群体之经验、智慧范式对于个体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潜在支配作用;社会无意识的动机则强调已经存在的社会或群体规范(包括宗教、习俗等特殊文化、传统)对于个体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潜在影响力量。

      无意识理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无意识的来源,即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理论分别从生理与本能、心理(经验与智慧)与社会(文化习俗)的维度探讨了作为人的三个基本特质方面因素对于无意识的力量来源。它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均具有一定的解释价值,能够从无意识的不同侧面、不同层次揭示这种深层次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与力量的成分。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区别性地体现于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的各个方面,同时,三者又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形成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状态。

      三、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的表征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动机的激发下产生的,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与无意识的犯罪动机均可能发挥其驱动作用。在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情绪型犯罪、变态型犯罪与群体犯罪中,在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其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往往是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共同对犯罪行为发挥驱动作用。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这一人生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时期,也是人格及行为模式成长的关键时期与危机时期。在潜在的本能冲动、社会规范适应及对特定群体规范的服从与对抗中,主体经历着迷茫、选择与孤独、对抗等强烈的消极体验。但主体对其力量的状态与来源并非时刻都能够具有清晰的意识性与自我认知性。青少年个体所具有的无意识动机是导致其实施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的重要驱使力量。

      (一)本能冲动力

      个体进入青春期后,其冲动性足以打破内心世界的平衡。青少年对于性具有神奇感、神秘感与强烈的探究心理,这导致青少年自然地、本能地受到性意向的推动,如对性知识的渴求、性羞耻感带来的心理压力、对性行为体验的尝试[5]。本能的力量推动青少年以探究性、冲动性行为走向越轨、犯罪行为的起点。而由于性机能的唤醒与性意识、性知识(尤其是性教育中的障碍)、性体验的成长并不同步增长,这些本能力量便以青少年主体未意识到的形式出现,个体并不清楚是什么力量驱使自己朝向性的目标。青春期的危险在于性冲动单独存在,而没有性意识唤醒、自尊与理性的陪伴。作为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在本能冲动力方面的另一表现,暴力攻击本能与性本能发挥作用的机制相似,也是在个体青春期身体机能增加、兴奋性提高的前提下,伴随着“成人感”、“独立感”、“自尊感”而出现的。青少年无意识中以遗传的攻击本能作为维护自尊心的手段;在家庭暴力与校园暴力中,青少年以攻击行为作为自尊与原始力量崇拜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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