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09)05-73-04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涌现的大量城市流动人口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同时也产生了流动人口犯罪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目前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大多是聚焦于对流动人口第一代的违法犯罪进行分析探讨。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家庭化是近年来人口流动的一个突出特点,约1/4的流动人口是举家迁移。[1]于是,在这人口流动和迁移的浪潮中就出现了一个数量可观的群体,也即本文所关注的对象——外来人口第二代。迁移改变了外来人口新生代的生活环境,提供了更多学习和发展的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惑和问题,作为其中最极端的现象之一,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本文的核心概念作一界定。本文所说的外来人口第二代(社会学上称之为二代移民)是指城市中外来打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本人出生在农村,在未成年时跟随打工的父母进入城市生活;另一类是父母进入城市打工,本人出生在城市并在城市生活。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国外犯罪学研究中的所谓“二代移民”通常是指父母出生于别的国家,而本人出生在迁入国的人。至于本人出生以后才跟随父母迁移到迁入国的,则被归为第一代移民。[2][3][4]可见,出生地或者国籍被作为一个主要的划分标准,其所谓的“移民”在含义上与本文有所不同。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没有使用“二代移民”的概念。其二,“外来人口第二代”这一概念从外延上来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未成年人,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外来人口第二代的犯罪以青少年这一年龄段较为多见,因此,本文着重关注的是“外来人口第二代”中的未成年人群体(在一些论著中,也称之为“流动儿童”或者“流动少年”)。 一、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大城市外来人口的数量逐年递增。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有1.02亿流动人口,其中14岁以下学龄儿童约2000万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结果表明,1997年北京市流动儿童“二代移民”的规模仅15.5万人,到2006年达到了50.4万人,增加了2.25倍,而且占现有成年流动人口近21.2%的成年未婚人口将可能导致流动儿童的进一步增长。[3]2007年广东省的一项调研结果表明,全省共有流动家庭儿童216.40万人,其中,深圳有42.62万人,东莞39.1万人,广州35.46万人,珠海24.6万人,中山13.77万人,佛山26万人。[6] 与此同时,外来人口第二代的犯罪现象也逐渐突出。如,2008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布的一组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起诉部门受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171人,占总人数的75%,比上年68%的比例又有所上升。[7]据统计,上海市2000年度到2005年度在押未成年犯中,外省市户籍所占比例由38.2%上升至68.49%。2000年上海市与外省市的未成年犯人数之比大约在6∶4,这个比例持续到2002年,但是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即4∶6,2005年这一比例则达到3∶7,即7个外省籍未成年犯比3个上海籍未成年犯。在短短的5年里,在押未成年犯的户籍结构出现了明显倒置。[8]据深圳市公安部门统计,2003年以来,深圳市抓获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均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量的98.4%。[9]如此普遍存在的现象和这么高的比例,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影响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的主要因素剖析 与以往的外来人口犯罪相比,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外来人口犯罪(即第一代城市移民)是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成年后(或接近成年时)自己或者跟随亲友来到城市打工谋生,属于“外来型”的犯罪;而外来人口第二代中有的是生在农村、长在城市,有的是生在城市、长在城市,因此,其犯罪属于“本地型”的犯罪。[10]同时,外来人口第二代特殊的成长背景和经历使得其犯罪与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原因方面既有相似,又有不同。 (一)特殊成长背景导致的心理困境 流动对儿童的心理发展及其相关因素有一定的影响。流动直接带来的是具体环境的变化,而环境的变化又进一步影响儿童的心理发展。[11]与父辈不同的是,外来人口第二代中有的虽生在农村,但幼时便跟随父母进城生活,有的则生在城市、长在城市,他们的社会化过程都是在城市中进行的。但是,他们身上却带着父辈的“出身”痕迹。如果说外来人口第一代所面临的主要是城市适应问题,那么,困扰外来人口第二代更多的则是“寻找自我”的困惑。例如,有研究者对长沙市21中、43中初中组、小学组共100名城市流动“插班”儿童所做的调查发现:只有20%的流动儿童认为自己已经是一个城市人了;68.5%说不清自己现在应该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11.5%认为自己仍然是一个农村人。城市流动儿童群体的自我身份认同存在极大的困境。[12]对于外来人口第二代而言,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的生活环境,记忆中的乡村文化已成为一个遥远、模糊、甚至无法辨别的影子,农村对于他们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所在;停泊在现实中的城市生活,而乡村痕迹却如同一颗与生俱来的胎痣,时刻提醒他们与身边“城里人”的不同。在城市的低等地位、讥讽与白眼使他们找不到对这个久已习惯的、生长其中的城市的归属感。作为城市结构的新生组成部分,他们不仅仅是在生存意义上融入城市,更在自我认同、生存方式乃至价值观等方面都试图融入城市。但是,自我认同的茫然、困惑以及无法获得对城市的“文化认同”使得他们屡屡受挫,从而产生较强烈的不公平感,导致自卑、怨恨、仇富等心理。同时,这种“悬挂在城乡之间”的边缘化的心态也降低了他们在行为方面的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