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新中获利:国外创新独占性问题经验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辉凡 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 许治(1975- ),男,新疆乌鲁木齐人,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E-mail:xuzhi@scut.edu.cn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州 510641)

原文出处:
管理学报

内容提要:

用以解释创新与独占性之间关系的PFI理论框架,为独占性问题提供了系统而全新的视角。受PFI框架启发,并借助于国家区域创新调查提供的企业层面数据,近几十年来西方学者对创新独占性问题作了大量经验研究,所考察创新独占性工具的范围也由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拓展到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人力资源管理等。通过从企业独占性工具的使用及其作用,影响企业选择独占性工具的因素,以及各种独占性工具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对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总结出可能对中国创新研究有所借鉴的启示。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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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背景

      技术创新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企业家强调技术创新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增长和发展;政府官员强调技术创新是为了提高社会福利程度。创新似乎已与竞争力、市场份额扩展等企业追求的目标划上等号。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创新企业都能够从创新中获利,创新者不一定必然是市场赢家,而追随者更并非只能是市场的输家。历史上有大量的模仿者超越了创新者的例子。如EMI公司开发成功的断层扫描器(CT),被誉为人类历史上自X光以后最重大的医学发明,但如此卓越的技术创新却只为EMI公司提供了为人作嫁的机会,最后真正的美国市场的赢家不是EMI公司,而是GE公司[1]。

      创新者无法完全占有创新收益的现象,在NELSON[2]和ARROW[3]关于知识公共物品属性的经典文献中被归纳为“独占性”问题。1986年TEECE[4]发表了创新独占性领域的奠基之作《从创新中获利》一文。在该文中,TEECE提出了2个被以往创新研究领域忽视的问题:①为什么有些创新厂商能够从其创新中获得巨大的收益,而有些创新者却因无法享受创新的收益,而最终失败;②如何提高创新者掌握创新收益的能力,即如何提高创新者创新收益独占性的能力。在该分析框架中,他指出了影响创新收益独占性的3个关键因素:独占性机制①、互补性资产以及主导性设计,并以此建立了用以解释创新与独占性之间关系的理论框架,为独占性问题研究提供了系统而全新的视角。其后,学术界沿着TEECE的思路对创新独占性问题作了深入的探索,此类研究也被创新学者称之为PFI(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理论。

      学术界对创新独占性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2类:①对PFI理论框架的完善与拓展,如文献[5]提出了对独占性要素内生演进的观点;文献[6]将产业架构归结为影响独占性选择的第4个要素等。②对各种独占性工具创新保护作用的经验研究,如基于各种创新调查数据的研究[7];对北欧国家部分产业的案例研究等[8]。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几次大规模创新调查,如耶鲁调查②、CMS(卡耐基麦隆)③、PACE调查④、CIS(共同体创新)调查⑤等为研究独占性问题提供了丰富的企业层面数据,对各种独占性工具的经验研究也进入高潮,经验研究也逐步成为独占性领域研究的主流[11]。此类研究所考察的创新独占性工具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还有领先时间、学习曲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研究样本也从美国拓展至OECD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所研究的产业则从制造业拓展至服务业等行业。

      国外学者从众多角度对独占性问题进行了经验研究,大大加深了人们对不同国家、不同产业,以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独占性问题的理解。本文将从企业独占性工具的使用及其作用、影响企业选择独占性工具的因素,以及各种独占性工具之间的关系3个方面对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并总结出可能对中国创新研究有所借鉴的启示。

      2 独占性工具的使用及其作用

      自ARROW[3]提出通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等手段,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内知识(信息)排他性权利,以解决创新独占性问题的思路以来,对独占性工具的经验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使用情况及对创新保护作用的实证研究[12]。MANSFIELD[12]基于对美国100家制造企业的调查研究发现,专利保护的缺失对许多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创新努力影响很小甚至几乎没有影响,但医药行业是特例。

      受到PFI框架的启发,LEVIN等[9]将对独占性工具的经验研究从专利拓展至其他独占性工具。LEVIN等对耶鲁调查的数据分析表明,不同行业之间,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甚至是同一企业的产品创新与过程创新之间,从创新中获利的独占性工具,其作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专利并非最重要的独占性手段,商业秘密、学习优势和销售及服务能力其实更为重要,只有在化学和制药行业中专利的重要性评价才高于其他行业。在各种可用的独占性工具中,对于过程创新,专利是最无效的,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优势以及商业秘密是优先选择的措施;对于产品创新,专利的作用稍好,高于商业秘密,但仍然在领先时间和学习曲线优势之后。

      COHEN等[10]基于CMS调查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在企业可用于保护创新与发明收益的多种手段中,专利除了在药品、医疗设备和特殊用途机器行业中作为保护产品创新的有效手段而排名较高以外,在其他绝大多数行业中排名较低甚至最后,而商业秘密和领先时间则在几乎所有行业中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COHEN等还发现,在制造业中,一般存在3种不同的独占性策略:①基于领先时间和互补性能力;②基于法律机制,尤其是专利;③基于商业秘密。通常企业会同时或依次使用一种以上的独占性工具。

      随着其他区域的创新调查,如PACE调查、CIS调查的开展,对独占性工具及其作用的研究也逐步拓展到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13]。除了基于区域创新调查的研究以外,还有学者以单个国家为案例进行独占性手段的调查研究[14]。此外,学术界对制造业各种独占性工具及其作用的研究也进行了总结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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