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创新被看作国家长期发展的原动力,熊彼特用创新来解释康德拉季耶夫发现的长波经济周期。经济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新世纪,如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或者潜在优势,几乎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为了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确立国家优势,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但是世界各国在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各国选择的道路也有所区别。我国已经明确了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即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但是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些发达国家的创新体系整体已经趋于成熟和稳定,国际和国内的研究也相对比较充分。而印度、芬兰、爱尔兰和以色列这四个国家在鼓励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则主要集中于近几十年,并且取得了骄人的成果。这四个国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在发达国家梯队里相对落后的国家,既有资金相对充裕的国家,也有人力相对充裕的国家,但它们无一例外地都在曾经并不优秀的创新能力基础之上,通过自身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力推动了国家创新,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他们的宝贵经验对我国更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学习和借鉴。 由于这四个国家国情迥异,创新基础、文化等各有不同,他们选择的创新道路也各有特色。本文试图从这些特色之中,发现共同点,找出差异点,为中国寻找适合自己的创新途径提供借鉴。 一、有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和组织形式是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关键 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对整个国家创新推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可以直接推动国家创新的发展,为带动全社会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这一体系的建立、完善及发挥作用既必须有强大的政府执行力作为保障,又必须符合本国的文化特征。在这四个国家中,爱尔兰和芬兰这两个欧洲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组织完善,特点突出,值得借鉴。
1.爱尔兰:政府主导发展方向,中介机构广泛参与。 爱尔兰的国家创新系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政府机构根据国家发展目标制定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资金支持流向;另一部分则是爱尔兰创新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中介机构。这些部门在爱尔兰产业发展准则(Development Acts)的指导下互相协作,推动爱尔兰创新事业的发展。(见图1)
图1 爱尔兰国家创新体系执行机构 来源:根据爱尔兰工业发展局资料整理。 国家科学技术与创新内阁委员会是爱尔兰国家创新体系的最高协调机构,科学总顾问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科学教育部和企贸与就业部则具体负责创新政策的实施。企业贸易与就业部是爱尔兰最重要的科技创新部门,下设爱尔兰工业局、企业发展局、科技基金会等中介机构,并通过企贸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加以协调(见表2)。
这一组织结构中有两点尤其值得关注:第一,组织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爱尔兰国家创新体系决策与创新机构包含有诸多的横向协调机制。除最高协调机构之外,跨部门科技委员会协调部际创新合作,而企贸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则负责各中介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第二,中介机构的准政府地位。企业贸易和就业部下属的主要中介机构,如爱尔兰企业局、爱尔兰工业发展局以及爱尔兰科技基金会均为准政府机构,它们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购买、拥有和出售资产并从投资中获益。这些中介机构从企业贸易和就业部获得补助金,企业贸易和就业部则向这些机构派出代表。虽然在所有权上完全归国家所有,但是它们的内部组织和决策方式都是完全独立的。这种实体地位赋予了机构很大的灵活性,对促进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学习。 2.芬兰:以政府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局的创新网络 在芬兰提及“创新”二字,最具特色的就是其卓越的“国家创新体系”。1990年,芬兰在其政策报告中首次引入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开创了创新理论体系与国家决策部门实践相结合的先例。经过数十年的不断修正和完善,芬兰“国家创新体系”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不仅是芬兰制定其国家科技政策与创新计划的基本框架,更是当今各国在国家层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学习和借鉴的典型模式。芬兰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是教育与科研,主要由政府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科技产业园区以及企业等一系列机构单位构成。(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