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国际化对专利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与评价研究

作 者:
唐春 

作者简介:
唐春(1976-),男,江苏扬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进入21世纪,PCT制度、PLT制度等国际化专利制度迅速发展,倘若未来若干国际化制度新方案实现,专利制度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各国专利国际竞争力将产生更深刻影响。专利国际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取得、利用专利垄断的能力和对抗他国专利垄断的能力。评价专利国际竞争力受到的影响,可以从授权竞争能力、垄断竞争能力和基本竞争能力等三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然后采用模糊评价法进行评价。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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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只在本国有效,受本国法律保护,这样一来,同一发明若需多国专利保护,必须分别经过各国申请、检索审查和授权程序。这些重复申请和审查,不仅让申请人精力、财力难以承担,也让各国专利局也难堪重负,审查、授权普遍拖延。近几十年来,为了加以应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相继缔结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PC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专利法条约》(PLT)等,建立起一系列国际性专利制度。同时,也在尝试进行实体专利法协调(SPLT)、专利合作条约改革、欧洲共同体专利等更深入的协调措施。

      然而,这些国际化制度对各国影响大相径庭,例如,PCT制度成为美国取得全球专利保护的利器,却成为外国发明取得我国专利垄断权利的桥梁①。这种现象引起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参与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各国纷纷对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的影响加以研究。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的进程是怎样的?目前来看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新制度?第二,以什么作为国际化发展的影响考量点,影响包括哪些方面?本文提出要以各国专利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的影响考量点并作了研究;第三,如何评价影响大小?本文构造了评价指标体系。并选用了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标权重,选用了模糊评价法来评价。下面就从专利国际化进程及相关制度构想谈起。

      1 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趋势2073

      1.1 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统一化与一体化

      专利制度国际化主要体现两个相互关联的趋势:统一化趋势和一体化趋势[1]。在各国专利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首先需要把各国不同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授权标准一致起来,这就是专利制度统一化,指以多边专利国际公约为核心,多个国家制定或者修订国内专利法,逐渐达到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方面的统一。例如,TRIPs协议规定各国授予专利的主题和基本标准,拓宽专利权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使各国专利制度的实质专利条件和实质权利得到初步统一。而专利法条约(PLT)规定了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程序、制定专利申请的单一标准化形式要求,使各国专利制度的形式要件得到进一步统一。

      然而各国专利制度独立,必然导致重复申请和审查问题,无法通过统一化进行彻底解决,发达国家进而希望某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某些程序结果,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这就是专利制度一体化,它指在统一化基础上,逐渐共享某一申请、审查的国际性或者国家程序及其程序结果。例如PCT制度就提供了供各成员国共享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只需要提出PCT申请,就达到了向世界各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效果[2]。另一个一体化协调是2006年日本特许厅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批高速公路试验[3]。在该试验中,日本特许厅审查以美国申请为基础提交的日本申请时,可利用该美国申请的审查结果(即相当于利用美国的审查程序),反之亦然。截至2009年已经有20多个国家参与了类似的项目。

      表1列举了近年来主要的统一化或者一体化协调和未来的制度构想。

      

      1.2 未来供选择的专利制度国际化方案

      在未来几十年,专利制度国际化程度还将进一步加深,发达国家也提出不少构想与制度方案并付诸努力,以下四项是最具代表性的与我国有关的制度方案:

      (1)统一实质授权条件的制度

      一项发明在什么情况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效力又如何?发达国家在21世纪启动实质性专利法协调,希望解决上述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统一实质性专利授权条件的制度[4]。该制度将几乎全部统一全部专利授权条件,不仅包括可专利性主题范围、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现有技术的定义、宽限期,也包括充分公开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与解释等、驳回申请和提请专利无效的理由等等。

      (2)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制度

      在该制度方案中,一个成员国对某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标准、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审查结果,在其他各成员国可以得到承认,相同申请就可在其他成员国内分别获得授权。若要无效掉某项专利权,则无效程序的审查权力可以专属于最初给出授权结果的那个国家,其他成员国承认其无效审查结果。

      (3)“PCT专利”制度

      目前正在运行的PCT制度,虽然也提供专利审查程序,但审查结果对成员国专利权的授予没有约束力,专利权的授予由各成员国专利制度进行。作为补充,“PCT专利”制度[5]将由国际初审单位③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授予的“PCT专利”可以在“PCT专利”制度成员国生效。当然,是否申请参与“PCT专利”制度,由PCT成员国自行决定。

      (4)全球专利制度

      全球专利制度,是指可由单一专利局(全球专利局),根据一部专利法(全球专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参与国普遍有效的专利权(全球专利权)的国际性专利制度。根据笔者前面所做研究[6][7],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将建立起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负责各国专利局大部分程序性和实体性事务;制定统一全球专利法,规定全球专利权的申请程序、授权标准等事项。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全球专利法庭,受理涉及全球专利权的无效与侵权诉讼。全球专利制度只需进行一次授权,就可获得效力及于各成员国的单一权利。

      综上所述,若统一实质授权条件的制度建立,则各国对相同申请将会得到近似的审查结果;在此基础上建立各国相互承认审查结果,就能够将专利授权及其所有相关争议,集中在一国加以解决[8]。这样的制度中,各参与国专利局实质上类似于一个大型虚拟专利局的分局,分担该虚拟局的审查工作;而“PCT专利”制度将建立起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通过一次审查,提供“一束国家专利”;进一步,如果发达国家提出的全球专利制度实现,由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授予效力及于各国的单一专利权,那么将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稳定的、单一的专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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