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促进自主创新法律制度 “大宗采购论”认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政府采购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1]。 促进自主创新法律制度是新生事物,未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含义,但有着相当丰富的制度内容。自主创新的主要路径是科技创新。当代科技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潜力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一系列创新活动,这种创新活动贯穿于新思想的产生到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服务的全过程。在以上创新活动中,涉及许多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有效的法律调节与保障[2]。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基础研究保障制度(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的有计划推进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科技创新的导向与约束制度(科技创新配套政策制度、宏观科技规划发展制度、技术创新约束制度);技术创新的利益平衡与保障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个人与集体的科技权益平衡制度);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技术创新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制度、税收优惠制度)以及科技与社会协调制度[2];科技创新金融财政支持制度。 2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功能 2.1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从法律价值的角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对称”和“有效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为“降低风险”和“保护创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自主创新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创新的保护是需要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政策法律上对创新主体进行倾斜,甚至要“容忍失败”,政府要适当对自主创新过程中的损失“买单”。所以,保护创新的价值追求是偏离有效竞争的。因为如果让创新活动、创新人员以及创新成果充分地投入市场参与竞争,结果是会由于创新主体或成果本身的前沿性、难以产业化以及本身的社会认可程度低的问题被市场规律所淘汰,被“淘汰”的结果对于提高一国乃至一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为社会发展提供后备的创新资源的战略考虑来说是不利的。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正是在解决以上法律价值冲突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具体体现在制度功能上。 2.2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能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融合制度功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该法律制度有着一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促进自主创新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重要功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除了具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般功能外(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对外贸易的政策性手段、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还能够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可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及市场开发的风险,营造和培育市场需求,被认为比直接投资科研更为有效地促进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能表现为: 一是公共市场的需求拉动技术创新。一种新产品、新技术在刚刚推向市场时,会面临着需求不足的困难。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能够保证有发展前景但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产品有足够的市场需求,使其减少因市场开拓带来的困难。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竞争力较弱,利用政府采购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其创新产品在市场化初期的需求严重不足的问题[3]。 二是有效引导技术创新。技术创新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直接的政策措施是必须的,但有时过度的奖励和保护可能会使技术的创新能力减弱、放缓。因为利益过高,补贴过多,会减弱技术创新的进取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则不同,不仅给新技术提供了市场,克服其初期市场需求不足的困难,还为同类技术产品的充分竞争提供了必要的场所。由于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都不是短时期能够全面开放的,利用这一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保护也无可厚非,政府采购起着重要的作用[3]。 三是有效保护自主创新。自主创新包含着失败的风险,其中存在难以产业化、市场化以及满足社会需求或引领社会新需求的创新风险。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不仅可以满足自主创新产品的产业化需求,提高创新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公共领域让社会了解、接受新产品和新技术,从而形成新的社会需求[3]。 3 我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立法体系 作为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做法已经得到国家的重视,并且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则是指调整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等立法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目前我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立法体系已经初具形态,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以下简称《科技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以国家科技规划纲要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