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迈克尔·波特(Porter)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的发展历程表明,国家发展的“创新驱动”传导链是:国家钻石创新体系→企业战略创新→产业创新升级发展,即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钻石体系,通过把创新动力与压力内化于企业战略创新行为,创造出持续的企业竞争优势,从而推动了国家产业完成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升级发展的转变。[1][2]然而,舒尔茨(Schmitz)和刘志彪等人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通过吸纳具有“产业发展主导控制权”的FDI发展了本土配套企业与产业集群,并以代工途径“嵌入”全球生产网络,实现了“要素驱动→投资驱动”两个阶段性的升级发展,但是,却因“升级利益冲突”,遭遇到了发达国家政府、国际大购买商和跨国生产型公司的“三重围堵”,其“发展位势”被限定在全球价值链(GVC)网络中的低附加值、薄利甚至无利的价值网络环节,从而出现所谓的中国国家发展的“俘获现象”,导致中国目前进行的“创新驱动”升级发展处于举步维艰的困境。[3][4] 如此,一个研究问题便产生了,即:在产业全球网络分割化背景下,发达国家政府、国际大购买商和跨国生产型公司,是如何对中国“创新驱动”升级发展的“国家钻石创新体系→企业战略创新→产业创新升级发展”驱动力机制进行分割,从而造成中国国家钻石体系“创新驱动力”传导断裂的?而突破方向又在哪里?这是目前现有的波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所无法解答的中国独特的经济现象。对此,本文认为,一方面,要想在产业全球网络化条件下,有效突破中国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被“三重围堵”断裂而举步维艰的困境,关键需要从中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宏观源头,即作为中国国家钻石体系的“创新驱动力”传导断裂机理入手,以此为切入点探寻突破的战略方向;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在产业全球网络化分割的背景下,以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有现象,补充、完善和拓展波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学说。 二、网络分割与中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三重围堵” 根据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动态战略理论[2],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的“国家钻石创新体系→企业战略创新→产业创新升级发展”驱动力传导机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横向静态部分,即国家在给定时间点之所以成功的因果机制;二是纵向动态部分,即创造国家持续成功的企业动态创新过程。 波特认为,国家成功的横向静态因果机制如下:首先,企业的初始条件和管理选择形成了企业战略的驱动力,如活动的规模、与活动相关的累积性学识、活动共享和能力转移、活动地点、活动垂直一体化程度等。其次,企业战略驱动力决定了企业价值活动的相对成本状况以及差异化组合的自由度,从而决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大小。最后,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弱决定了它在产业结构中取得的竞争位势的相对优越程度,从而决定了企业的绩效,一国企业绩效的乘数效应、集聚效应、交叉效应和渗透效应,决定了该国的强大程度,即国家竞争优势的大小。[2] 波特认为,创造国家持续成功的企业动态创新过程如下:钻石体系影响了企业的信息和激励动力,从而决定了企业战略的内容;钻石体系影响了企业实施特定战略的能力,从而限制了企业选择的空间;那些看似由偶然性驱动的企业战略选择,实际上经常是部分或全部衍生于企业所在地的钻石体系;钻石体系在长期内还决定了企业不可交易资源的积累速度;钻石体系同样造就了企业的自我改进和创新升级的压力;钻石体系,对于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的原始驱动力机制作了很好的解释。[2] 波特上述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驱动力传导机制理论,其有效性依赖两个关键性的前提条件:一是创新驱动传导的“内生性”,二是创新驱动传导过程的“连续性”。所谓“内生性”的前提条件,指的是“企业—产业—国家”三者间利益的单向包含关系,即企业的边界包含在所在产业范围内,产业的地理分布限定在国家地域边界内,企业竞争优势限于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从而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兼容。所谓“连续性”条件,指的是不存在外界因素与力量阻碍或者破坏“国家钻石创新体系→企业战略创新→产业创新升级发展”传导过程中的创新驱动效果,否则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钻石体系将无用武之地,无法有效地为本国企业提供充足的战略创新驱动力。 一般有三种“有效壁垒”能保证波特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驱动力传导的“内生性”与“连续性”:一是在开放条件下,由本国政府游戏规则能力、本土大购买商“购买者驱动能力”和本土生产型公司“生产者驱动能力”组成的“策略与能力壁垒”效应;二是在开放或半开放条件下,本国产业升级发展与外国强势政府、企业利益之间存在“激励兼容”效应;三是在半开放或封闭条件下,由国家产业政策,如高额关税政策等形成的“保护壁垒”效应。然而,对于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国家“创新驱动”升级发展而言,上述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首先,全球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业组织形式和国际分工模式的网络分割化,打破了“企业—产业—中国民族国家”三者间的单向利益包含关系:(1)“企业—产业”间的关系模式,从国内或跨国垂直一体化模式转向“核心产业环节+资源全球外包”垂直分离模式,全球产业主导企业把核心能力放在产业的研发、营销等高附加价值环节,而将制造等低附加值环节外包给中国本土的“代工”企业。(2)“产业—中国民族国家”间的关系纽带,从中国国家比较优势转向了世界比较优势或全球竞争优势,中国国家比较优势并不能成为我国从事某种产业分工的充分条件,产业“大区域分散小区域集聚”的动态流动趋势使得静态比较优势下的中国存在着“二次边缘化”的危险。(3)在“企业—中国民族国家”间的关系上,由于企业为利用国家间比较优势的差异而把产业环节布局到不同“地点”以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使得中国民族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从完全兼容转变为一定程度的分离,外国在中国的跨国企业竞争优势并不完全代表中国民族国家的竞争力,其对中国本土企业竞争优势的“替代与排挤”效应,将损害中国民族国家的竞争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