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孵化与风险投资互联的区域创新系统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国栋(1961-),男,山东潍坊人,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企业管理、企业组织与产业组织。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马鹤丹,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伴随知识经济发展和经济科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区域创新能力对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技术孵化器和风险投资行业出现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各自的发展一直受到众多因素的限制,成功的合作更是难得一见。在我国创业板即将出台之际,本文吸收借鉴国内外区域创新系统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运用系统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创新孵化与风险投资的互联研究,提出了以“孵化器+风险企业+风险投资”为主体的区域创新系统新构架,描述了区域创新系统的系统结构与系统动力机制,以期为政府的区域经济决策或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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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研究综述

      1.关于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 国外对于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创新系统的界定、类型划分以及要素构成三个方面。英国卡迪夫大学的Cooke(1992)首次提出了区域创新系统的概念,他将区域创新系统定义为:企业及其它机构经由以根植性为特征的制度环境系统地从事交互学习(Cooke等,1998)。荷兰学者Jan G.Lambooy(2002)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由区域生产中的合作者组成的互动的、动态的结构,这些体系能使区域经济各主体充分发挥和扩展其才能,它们也能引导那些致力于建立认知能力(如学习、研究等)和构筑企业网络的政府和组织。Cooke(2002)等从聚集性经济、制度性学习、联合治理、相近性资本和互动性创新5个方面对区域创新系统进行了研究。国外对于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创新系统的界定、类型划分以及要素构成三个方面。Radosevic(2002)通过对中东欧地区(CEE)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区域创新系统4个层次的决定性要素框架模型。

      国内对于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创新系统与国家创新系统的关系、企业主体地位的认定以及要素构成三个方面。黄鲁成(2000)、邹珊刚(2002)、韩振海和李国平(2004)认为区域创新系统与国家创新系统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杜伟(2004)、陈士俊(2005)、连燕华(2006)主要分析了我国经费来源及支出结构、科技活动人员在各部门分布、专利产出等指标,认为企业已经成为了创新主体。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郭庆存(2005)、吴忠泽(2006)、徐冠华(2006)等从我国在投入、专利产出、人才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认为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创新主体。盖文启(2002)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由区域创新网络、区域创新环境和一些不确定的因素组成的系统。李松辉(2003)认为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企业、科研院所、教育与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运行机制以及区域创新环境。肖晖(2004)认为区域创新系统包括生产企业群、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政府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中介部门。

      2.关于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互联的研究 目前孵化器还属于一个新兴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对它的研究主要依附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下进行,还缺少统一的范式。国外的研究对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关注较少,而我国由于孵化器实践的特殊性,资金往往是孵化器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在孵化器研究早期,刘四大(1996)进行了孵化器如何引进风险投资问题的探讨,洪雷(2001)指出孵化器还应该提供融资服务,宋华静(2003)从可行性、资金管理、投资原则以及风险退出机制等方面,较详细分析了以孵化器为依托的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瞿群臻(2005)、郭田勇和王鋆(2006)提出了我国高新产业发展的“孵化器+风险投资”的模式。

      3.国内外现有研究的不足 国内外关于区域创新系统和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关系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从整体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1)对于国家层次的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比较关注,已经提出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对于区域层次的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要相对滞后一些。(2)关于区域创新系统构成要素的认识都强调区域创新系统包括影响区域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如企业、政府、大学等,强调的均是“点”的作用,忽视了对系统要素关系的研究。(3)对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互联的影响因素、驱动力、模式等尚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对孵化器、风险投资、创新企业在区域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如何在互动中实现共赢缺乏有说服力的研究。

      基于上述,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区域创新系统中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互动这一独特的经济现象,以系统动力学理论为指导,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力争取得富有创新价值的理论成果。

      二、创新孵化与风险投资的互联实践分析

      孵化器是一种培育中小企业创新系统的人工环境[1],风险投资机构是依靠专业的科学评估,通过向创新企业注入资本而获得收益的企业。二者结合有着必然的趋势,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创业网络共享。创新企业利用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专业经济性以及二者融合实现的范围经济性有效解决了面临的资本短缺和管理匮乏的问题。因此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结合,是创新企业成功的不二法门。

      1.创新孵化与风险投资的互联模式 在我国,创新孵化与风险投资的互联多表现为外部的、有限的合作,即双方在组织上是各自独立的。比较典型的代表为事业型的孵化器,主要按照政府的目标培育企业。但是这种模式对于孵化器本身说,受益很小。除此之外,有实力的孵化器为了拓展其业务空间,解决入孵企业资金问题,在其内部组建了投资公司。这时的孵化器基本上以逐利为目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这种模式对于尚处于种子期的技术项目可能会不予孵化,从而会失去孵化功能。传统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将业务拓展到孵化器领域,帮助处于概念阶段的企业或团队发展成真正的公司,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很多风险投资机构更多地选择了自己投资创办孵化器,其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致使风险投资机构对与现实中孵化器的合作没有足够的信心。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在相互吸引过程中,又进一步相互参股,这种方式集中了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势,将孵化器的管理服务和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运作投向风险企业,达到共赢的效果。具体的互联模式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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