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是指在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基本主体与政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市场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以实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经济进步等功能,是科技和经济的耦合点。技术转移服务模式是指对技术转移的基本主体之间,以及基本主体与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之间的不同合作方式,它是由若干要素和系统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和功能的复杂系统。因此,我们可以对技术转移模式作这样界定:它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技术转移的各方主体为了实现各自的组织目标,对科学技术、资金、设备、人才等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出的合理分配。 一、关于对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研究 (一)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技术转移模式的研究多数是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题而立论和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从事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批高水准的研究成果。郭晓川曾对342篇相关论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表明,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转化模式、阻碍因素和对策建议等方面,它们分别占到发表论文总数的43.75%、17.25%和32.75%。[1]另外,学者们从不同的背景出发提出了多种技术转移的目标模式,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基于我国国情和特点,应采取多种转化模式,单一的模式是不现实的(见表1),通过该表的频率统计也可以看出,在坚持多种模式并存的同时,应该把哪种形式作为主导发展模式,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高校、科研机构应该通过自办或与企业联办高科技产业,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这不仅能保证转化的成功率,而且能保证转化收益的实现;其二,认为生产是企业的行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目标是转化,因此,应该把工程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中间孵化模式作为主要发展方向。不难看出,这两种倾向的本质分歧在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技术创新的程度应该有多深。
目前关于模式研究的论文中大部分是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对技术转移模式进行单向研究。应该说,技术转移不仅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行为,同时也是企业的一种技术创新行为。郭晓川的调查显示,在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中,涉及企业寻求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新这一主题的,在全部109篇文献中仅有9篇,占8.2%。多数研究都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树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和如何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运行机制等少数几个问题上。 (二)技术转移服务模式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的研究虽然对技术转移模式进行了归纳整理,但多数处于表层分析和表象特征的认识阶段,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如对技术转移模式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没能充分挖掘其内涵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转移过程中要素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对模式的选择而言,也缺乏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第二,多数文献探讨了技术转移模式的特征,但没有能真正使各相关主体对模式的选择行为联系起来,众多研究仍然没有触及模式选择的实质,即模式的选择标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各合作主体应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转移模式等。 二、我国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一)政府推动型模式。改革开放后,政府逐渐放宽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直接控制,通过改革科研经费拨款制度,对资源的分配制度和伙伴关系的确立方式提出意见,以推动技术转移。因此,称之为政府推动型转移模式。在该模式中,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都是主体,政府居主导地位,发挥决策指挥、协调管理、评估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等作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凭借科研能力发挥核心作用,企业积极参与。 该模式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一批杰出人才,促进了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促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高新技术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性,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观念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二)企业主导型模式。该模式是基于企业对利润的不懈追求,从而导致对技术创新的迫切希望。在该模式中,企业除了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以外,还吸引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企业处于主导或核心地位,在合作对象的选择、利益分配等方面占主动,也承担更多的风险;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加入,政府则主要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环境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开始积极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该类模式中,企业通过筑巢引凤,吸收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显现,发挥着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高校主导型模式。高校凭借自身的知识和人才优势,直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承担大部分的技术风险,负责创新过程中的技术环节,帮助企业将技术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在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企业是高校实现其市场化目标的载体和实践场所,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与企业主导型模式中的作用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