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创新下的占有制度:基于知识产权的探讨

作 者:
王雎 

作者简介:
王雎(1981-),女,四川平武人,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创新管理与组织理论。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4

原文出处:
科研管理

内容提要:

对于创新企业而言,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并非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高效利用知识而创造与获取价值。在开放式创新中,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随着企业占有行为的转变而发生了演化。本文在对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的占有行为转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性知识产权,并结合开放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对其具体运用进行阐述,旨在回答企业如何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从开放式创新获利这一重要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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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开放式创新模式不仅被西方发达国家大量运用,也成为我国很多企业如华为、海正药业等的战略选择。但创新模式的正确选择仅仅是成功的起点,最终的成功还取决于企业能够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在企业的创新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为它让企业从创新中获取经济价值[1]。由此,占有制度(Appropriability Regime)作为对创新者获得创新利益的治理机制而发挥着重要作用[2]。现有理论将占有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制度,即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一种是非正式制度,包括商业秘密、先动者优势以及网络外部性的锁定效应等。其中,知识产权作为占有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与反思。

      从技术或法理的角度,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产权所有者借助法律保护获取商业利润的手段,是外生的环境变量;但是从商业化的角度,知识产权则被看作是技术创新过程的产物[3],企业能够并且有必要塑造与改变被曾经视为外生变量的占有制度,如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的战略决策加以灵活运用[4],从而获得更多的创新利益。由此我们看到,一方面,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占有制度中有效性相对较低的保护方式[1,5,6,7]。传统的知识产权往往是用来保护表达观念的物理转化形式,而对真正有价值的知识并非总能进行有效的保护,且作用的发挥还是高成本的,正式的产权保护如专利的作用仅能体现在法律诉讼中。[2,8]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兴起与信息经济时代的来临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与战略行为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企业对组织间关系的强调与对开放式创新模式的运用促使企业建立与运用更加灵活的知识产权,为企业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与激励作用。

      哈佛商学院Pisano教授指出,占有制度的内生性演化使一些有趣而重要的问题等待着我们去探讨,如传统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的健康成长中还扮演着中心角色吗?取而代之的制度性安排是什么?[9]就像Thurow(1997)所说,人类知识的碎片是不可能申请专利的[10],开放式创新中知识的分散性加大了专利等知识产权运用的难度。这些问题对于21世纪的企业而言,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够并且持续地从开放式创新中获利。由此,作为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演化与运用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将在对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的占有行为转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演化进行探讨,并结合开放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对演化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旨在回答企业如何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从开放式创新获利这一重要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2 开放式创新下企业占有行为的转变

      2.1 信息披露悖论与封闭式的占有行为

      传统的企业占有行为来源于工业经济时代下封闭式的创新理念,是一种封闭式的占有行为,即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为逻辑基础,通过对知识的完全拥有来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地位。因为在工业经济时代,封闭式创新能够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内部研发是企业非常有价值的战略资产。企业之间主要是一种竞争关系,企业面临的最大威胁是Arrow(1962)所提出的信息披露悖论(Disclosure Paradox),即信息的买方往往会在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就获得了信息[11]。Arrow认为信息披露悖论导致了市场失灵,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此应该实行严格的占有制度,如私有性的知识产权,旨在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由此,企业会实行封闭式创新,并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来提高知识占有程度,即私人回报与社会回报之比[5]。比例越接近1,外溢给社会其它主体的利润越少,企业从事创新的激励越高。通过封闭式的占有行为,企业就能够基于知识存量来铸造坚固的“马其诺防线”,来抵御外部的竞争力量,从而维持企业的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

      2.2 价值悖论与开放式的占有行为

      尽管封闭式创新及相应的占有行为的作用在工业经济时代被许多大型企业成功验证,但时代进入信息经济与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环境却出现了很大的改变,如知识性员工数量的骤增和高度的流动性、风险投资市场的兴起、外部思想的可用性、大学等科研机构研究能力的提高以及不断增强的外部供应商的能力等等[12]。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社会学习周期大大加速,相对于信息披露悖论,知识的价值悖论成为创新企业所面临的更大威胁。Boisot(1998)深刻洞见到,价值悖论(Value Paradox)是指当我们提高产品中知识的编码与抽象程度的时候,我们从中取得的效用越大,同时却越会因为竞争力量所推动的技术诀窍扩散而难以确保其稀缺性,从而加快了知识的贬值。他进一步指出,对于知识的价值悖论,可行的解决办法不是“堵”而是“疏”,将对知识存量的关注转移到如何提高知识的流量[13]。开放式创新由此兴起。开放式创新的理念在于企业只有让其边界更加开放,加快内外知识的流动与交换,使企业内外的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有效而持续的创新,进而确保自身的市场地位与优势[12]。相对于封闭式创新,开放式降低了企业创新的成本与风险、加快了创新速度,成为企业提升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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