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专利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开发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同时专利也通过公布技术细节来推动技术被社会更广泛的应用。大部分创新并没有申请专利,而小部分创新却可能被多项专利所覆盖。大部分专利仅代表了只具有很少经济价值的新颖发明,而小部分专利却有非常高的价值[1]。专利申请作为一种技术保护方式在不同行业的应用差别很大,在大多数行业,专利很少用来避免被侵权;但是在一些行业,特别是制药和化学行业,专利的应用非常普遍[2-3]。Blind[4]指出,相对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专利在大公司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Cohen[5]在对制药企业研发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调研之后发现,竞争者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模仿企业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或者工艺。 在专利的上述角色之外,专利有时候也被企业看做企业价值的指标,即使该专利技术还没有被实际应用到企业的任何产品之中。事实上纳斯达克1984年的规章认为,只要企业拥有可观的由知识产权组成的无形资产,那么即使企业经营亏损也允许企业进入市场发行股票。专利还提供了一种打破进入壁垒的途径[6],通过向竞争企业许可专利,发起专利诉讼达成和解或者获得赔偿。美国德州仪器公司近年来每年从其进攻性的知识产权执行政策中获得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7]。 专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专利申请倾向中反映出来。通过比较研发数据和专利数据可以发现,不同技术领域或者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的专利申请倾向[3,8-9]。专利申请倾向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而增加[2-3],而且工艺创新的专利申请倾向高于产品创新[10]。 讨论专利角色和重要性的文献日益关注组织申请专利的动机。Blind[4]总结到,除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传统动机,即保护自己的发明不被模仿,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正在成为趋势。封锁竞争者就是一种典型的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它有两种不同的形式。进攻性的封锁是为了防止其他企业应用相同或相近专利领域的技术发明,防御性的封锁是为了保证本企业的技术空间不被其他企业的专利侵占。其他的战略性专利申请动机还包括建立企业声誉和技术形象、扩展国际市场、作为内部绩效指标和动力、作为潜在的交易谈判筹码、获得许可收入和制订标准等。 上述文献大都基于发达国家的创新实践,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则是另一个研究热点。例如,Ganguli[11-12]分析了印度的专利系统,发现非居民(Nonresident)专利申请在印度起主导作用,在1988年外国机构的专利申请数量是印度居民专利申请数量的2倍,到了1997年差距扩大到4倍。同样,Urquidi[13]也提到,在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和墨西哥,国际公司而不是本土公司是专利的主要申请者。如在阿根廷,85%的专利由外国企业申请;在智利,82%的专利由外国公司申请。来自美国的专利申请占据了南方共同市场国家和墨西哥的最大份额。另外,Yang和Clarke[14]分析了中国从1985-2002年的专利申请活动,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的数据显示,非居民专利申请占据了中国总体专利申请的72%,而非居民的专利授权也超过了总体专利授权的60%。这些研究都一致地显示,外国公司的非居民专利申请在发展中国家占据主体地位。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当地的专利活动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Albuquerque[15]发现,在1980-1995年期间,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贡献了巴西13.7%的居民(Resident)专利申请份额,仅排在本土民营企业之后,而超过了国有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 尽管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自外国的专利申请都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的动机还较少有学者研究。Sun[16]分析了1985-1999年期间,外国专利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和决定因素,发现外国专利申请主要是由于专利来源国向中国出口的增长而驱动的,而专利来源国的创新能力或者与中国的地理距离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本文试图提供一种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解释,即一件专利在发展中国家的预期价值决定了它是否在该国申请。专利在一个特定国家的价值受到该国专利制度的影响。虽然每件专利的商业化潜力各不相同,但是专利审查和诉讼的程序对所有专利是相同的。 假设1,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外国专利申请,其预期价值应该超过获取、维持和执行专利权的成本。 本文考虑专利在什么条件下值得申请这一问题,并以中国为样本。这是因为中国市场非常重要,而且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话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1 基于中国专利权保护过程的复合期权模型 1.1 外国企业在中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过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经过两条途径:即国内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途径,分别对应传统的专利体系和PCT体系。国内途径即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递交专利申请书。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外国申请人可以在国家申请提出后12月内向SIPO递交专利申请以要求优先权。PCT途径指在国家申请提出后12月内,申请人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而外观设计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保护。传统专利体系和PCT体系的比较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传统的专利体系只能享有巴黎条约规定的12个月的优先权,而PCT体系下申请人可以把进入具体国家的时限由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 经国内途径申请的专利,将在优先权日18个月后自动公开;而PCT途径的专利申请则在优先权日后18个月进行国际公布。上述两种途径的专利都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日后三年内提出审查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和审查员就权利要求项的数量和范围进行讨论,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符合中国专利法的要求,那么专利权将被授予。在中国,不存在美国继续申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