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者如何获得创新的价值是一个持续的问题,创新者不能占有创新的价值就不会有创新的产生。企业创新收益占有战略的有效性对于保护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1]。1986年Teece在“Profiting from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mplications for integration,collaboration,licensing and public policy”(简称PFI)一文中所做的努力打开了问题之门,20年后《Research Policy》杂志刊登纪念专刊,再次引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国外研究者对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成果,国内对这个问题关注很少,对创新收益占有研究进行梳理是本文的目的。 1 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由来 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提出与创新的激励问题密切相关。Joseph Schumpeter(1950)[2]在“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收益占有问题,认为只有对完备市场竞争的一定偏离才能给予创新者机会占有部分创新的收益。“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因此Schumpeter把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看作是收益占有问题的解决方法,因为重要的市场地位可以有利于获取创新收益。然而,除了提出大企业有能力资助创新、吸收风险和获得垄断收益外,Schumpeter没有说明有利于大企业创新收益占有的确切原因。 Kenneth Arrow对知识的收益可占有性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在1962年的论文里以一个创新动机的模型对信息经济学进行了基础讨论。在Arrow看来,创新实则是一种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信息产品只要生产出来,将变成也应该变成一种公共物品,是其他人或者厂商可以免费或者低成本获得的。尽管这样可以达到信息的有效利用,但却无法为创新提供任何激励,从而不会有创新发生,因此Arrow在模型中简单地提出了收益占有问题[3]。但是Arrow在分析垄断市场时假设只有垄断者能进行发明,垄断者和发明者是同一个,忽略了创新收益如何在垄断者和外部发明者之间分割,这正是Teece所要研究的。 David J Teece(1986)对如何从创新中获取收益进行了研究,提出影响企业获取创新收益有三种因素:收益占有(appropriability)、互补性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主导性设计范式(dominant design paradigm)[4]。在“PFI”发表以前,战略文献中很少有关于模仿的研究,也没有考虑知识产权和知识本质如何影响收益占有和技术商业化战略。PFI引入收益占有概念以来,这篇论文得到了广泛的注意,是创新领域被引用最多的文章,也是《Research Policy》杂志被引用最多的文章,收益占有范畴已经成为战略中被广泛认知的一个概念。 2 创新收益占有内涵 从创新收益占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存在对其涵义的不同理解。国外研究者在研究收益占有问题时为不同的研究目的服务,把appropriability与不同的词语(regime,mechanism,conditions等)结合使用或单独使用,给予了不同的含义。 (1)以资源基础理论为基础把收益占有定义为资源的一种性质(收益可占有性)。Collis和Montgomery[5]认为,有价值的资源是企业产生租金的源泉,资源的有价性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顾客需求(demand)、稀缺性(scarcity)、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由于资源产生的利润不一定被资源的所有者占有,可能流向第三方,因此产生了由资源产生的“租金”(rent)分配问题。“租金”的可占有性,是企业的竞争优势能否持续的来源之一,企业对已实现租的占有指租的分配及所有权的确定问题[6],也反映了企业资源被竞争对手复制的难易程度。收益占有被用来表示企业资源被模仿的难易程度,或者说企业的优势竞争对手被“侵蚀”的难易程度。 (2)延续了Arrow的思路,从知识保护的角度进行定义。Romano和Mueller[7]认为创新收益占有包括有效的留住和使用内部知识。收益占有是知识的产权及其运作的环境以保护发明不被模仿[8]。Cohen等提出收益占有通常可以反映出具有价值之知识外溢到公共领域的程度[9]。一种知识从不可能完全占有,而是位于完全占有到完全公开之间。在一定时间,不同类型知识的编码程度以及收益可占有是不同的,对于发明者来说要完全占有新知识产生过程的经济利益很困难,很多制度和市场条件对知识收益占有影响,而且,知识的实际收益占有因知识的特征不同。Cristiano[10]认为知识的收益占有取决于知识是隐性的还是显形的,累计性的、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因此,创新收益占有是企业的知识和创新被保护的程度,取决于创新核心知识的特征(显性或隐性)以及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3)以行业为研究对象,从产业组织角度认为创新收益占有描述了行业特征,经常把收益占有与条件或制度一起使用。在产业组织理论里,创新收益占有类似行业进入壁垒,Porter[11]在他的框架中强调了收益占有的重要性,认为企业试图影响产业环境以改进它们的市场位置并且加强收益占有。企业对其竞争优势的防护机制包括: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签订专供合同、鼓励政府对进口产品征税,以及权衡等,企业试图通过这些机制来影响产业环境从而增加收益占有。一个行业收益占有机制的强度是企业能够获取自己创新产生租金的程度[12],取决于该行业所应用的知识特性。高收益占有意味着存在成功保护创新不被模仿的方式,而低收益占有表明经济环境以广泛存在的外部性为特征,保护创新收益的条件不好。不同的学者通过对创新收益占有机制的列举来研究创新收益占有,如Levin等认为专利、商业秘密、领先时间、学习曲线的形状、销售收入和服务等六个因素影响行业的创新占有条件,按照这个观点: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占有收益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存在很大差别[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