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的效率边界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德明(1958-),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研发管理,湖南 长沙 410082;彭盾(1983-),男,湖南湘西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研发管理,湖南 长沙 410082

原文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内容提要:

一个有效的专利联盟的目标是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通过联盟成员的相互合作最大化联盟租金。生产和交易这两者都是专利联盟中不可或缺的过程。因此,仅仅从交易特征来解释专利联盟的边界难免会出现片面性,得出与事实相左的结论。对专利联盟效率边界的考察,既要考虑交易维度,又需考虑生产维度,不仅考虑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还要将能力、知识产权制度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中。从交易、生产与知识产权等多重维度考察了专利联盟的效率边界。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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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1]。在现代高技术产业竞争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专利联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际上DVD3C/6C、MPEG-X、3G等标准的盈利模式清楚地表明,专利联盟已成为软件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制定市场游戏规则的重要手段,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是技术发展的前导规制,关联着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规则和秩序。

      根据李玉剑、宣国良[2]对西方研究的总结,国外关于专利联盟的研究分别从专利联盟的垄断性、形成等角度进行。对于专利联盟垄断性的研究大致分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关注焦点以及代表性人物[3-5]。形成机理分别在交易成本理论与资源基础理论上开展。Carl,Michael[1,6]等研究表明,专利联盟是在企业之间市场交易关系契约不完备状态下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补充。通过专利联盟可以建立较为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签约费用并降低履约风险,最终顺应企业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需要。虽然交易成本理论对专利联盟的形成机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这些研究都没有系统探讨专利联盟的效率边界问题。为什么这些交易要通过专利联盟,而不是通过市场或科层组织进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 专利联盟的边界特征

      根据众多经济学家对企业间网络的定义,再结合上面对于专利联盟的定义,可以发现专利联盟是企业间网络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企业间网络的边界,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威廉姆森。为了回应对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批评,他于1991年讨论了介于市场和科层组织之间的第三种组织形式,并将其称之为“混合模式”。威廉姆森认为,混合模式是在新古典契约法支持下的组织形式。当交易中出现争端时,双方将诉诸仲裁而不是法庭。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间网络不仅依赖于非正式契约的支持,还依赖于法律的支持。这里的法律支持也不仅仅是仲裁支持,很多企业间网络还通过法庭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严重争端[7]。威廉姆森所说的混合模式与本文所讨论的专利联盟概念比较相近。他对混合模式的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一个研究起点。由于交易成本理论是以交易为基本单位来考虑经济组织的,因而交易成本经济学仅仅关注经济组织的契约属性,并从影响交易特征的几个维度来解释经济组织的边界。

      专利联盟作为企业间网络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企业间网络共有的特征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专利联盟协定可以是两个专利所有者间的交叉许可,也可以是拥有数百上千个完全不同的专利资产的大型公司,在现实中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不管差异如何,所有的专利联盟都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特点:①专利联盟是整合了联盟成员专利并可以对联盟专利进行相关许可的集权的独立实体;②专利联盟要使用各种方法对专利进行评估,并对联盟专利许可费收益进行分配。由此可以发现,专利联盟的目标是在给定分配规则的情况下最大化联盟租金,节约交易成本只是最大化联盟租金的一种途径。很显然,生产和交易这两者都是专利联盟不可或缺的过程。忽略了专利联盟的生产属性,而仅仅从交易维度来分析专利联盟的边界有失偏颇。从生产的角度来看,企业能力是一个重要维度。由于产品涉及不同的专利技术,因此,联盟成员不得不选择外部购买方式。

      另外,专利联盟区别于其它战略联盟的最大特点在于知识产权在联盟中发挥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成为联盟成员联系的纽带。专利联盟里的专利组成之间存在着专利障碍、专利互补和专利竞争3种关系[2]。

      (1)专利障碍。二次开发获得的专利技术被称为从属专利(Subservient Patent),原来的专利技术被称为基本专利(Dominant Patent)。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之间就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障碍的关系:如果没有得到基本专利的许可,从属专利就没有进行商业开发和经营的权利;同样,如果没有得到从属专利的许可,基本专利也不能够对在从属专利基础上开发的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运作。

      (2)专利互补。通常来说,一项发明是若干个不同专利技术的组合体,不同的专利技术分别覆盖该项发明的一个方面或者一项功能。这些专利技术彼此不可以相互替代,它们之间是一种专利互补关系。具有这种专利关系的专利之间有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即一项专利技术的改进需要对另一项专利技术作相应的改进。否则,没有改进的专利技术就会成为改进专利技术的障碍。

      (3)专利竞争。专利竞争是指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可以彼此之间进行替代。当一种新专利技术成为原来专利技术的市场替代技术,或者新专利技术是在原来专利技术周围开发出来,并且不损害原专利利益时,新专利和原专利之间就构成了专利竞争的关系。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专利联盟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而,本文认为,在分析专利联盟效率边界时,只有在威廉姆森的基础上加上企业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这两个维度,才能有效分析专利联盟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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