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研究“应当规律”之学说的伦理学

——论康德对休谟问题的回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传有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休谟关于“是”与“应当”问题的提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成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有反面的,更重要的是正面的。正是在对休谟问题的回应中,康德提出了要把应当规律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思想,并且分别从普遍性、目的论以及自由等层面对他所提出的应当规律的正当性作出了论证,这些理论对促进伦理学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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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伦理学史上,一个重大的发现就是休谟对“是”与“应当”问题的发现①。尽管在休谟之前哲学家们就对“是”与“应当”的问题有所察觉,他们早就意识到,一个正确的行为,是和“应当”相关联的行为。比如,赫拉克利特说:“如果要想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一座城市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还要武装得更强固一些。”②德谟克利特则说:“快乐和不适构成了那‘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③“不应当追求一切种类的快乐,应当只追求高尚的快乐”④等等。但是,只有休谟关于“是”与“应当”问题的提出才首次明确地揭示出实践哲学或伦理学与哲学认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强调了在伦理学中“应当”所具有的特殊地位。然而,很可惜的是休谟自己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一发现的重要性,却未能对作为伦理学的这一核心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论述,他只是对人们日常语言中毫无说明地由以“是”为系词的判断突然转变为以“应当”为系词的判断的做法感到奇怪而已,而且他仅仅只是把这一发现作为他论证情感在辨别善恶上的作用的论证中的一个附论而提出来。虽然他也预见到这一发现有可能在伦理学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何以会产生巨大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他没能加以详细的说明。历史证明,对于这一发现的重大意义的阐述是由康德完成的。本文的目的就是要揭示康德是如何回应休谟所提出的问题,以及他是如何对伦理学的“应当”这一最重要的特征加以阐释的。

      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

      康德的哲学,如他自己所说,深受休谟哲学的影响。但是,康德具体说到这种影响时,主要是指休谟哲学在认识论上打破了他独断论的迷梦。康德虽然没有直接说到在道德哲学上休谟关于“是”与“应当”的发现对自己的影响,但是,从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到这一发现对康德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一影响。

      首先,康德赞同休谟对“是”与“应当”的区分,并且在休谟发现在基础上明确揭示出伦理学与一般哲学或自然的哲思的不同,即伦理学所追求的是对意志之“应当”规律的研究。康德把哲学的思考区分为两种:自然的哲思和道德的哲思,虽然它们每一个都有自己的经验性的部分,但是它们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前者必须规定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之规律,而后者,必须规定人在受自然刺激时的意志之规律”⑤,也就是说自然的哲思研究的是自然规律,并把这种自然之规律赋予经验对象,这种自然规律是用来规定自然界的那些经验对象的规律。道德的哲思,也就是伦理学说,研究的是意志的规律,它规定的是人们在受自然刺激时的意志规律,即意志在人们受到自然刺激时如何规定人们的行为的规律。虽然这两种哲思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对规律的研究。但是,这两种规律却是互不相同的。康德明确地指出:“第一类规律是作为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也就是万物根据它们来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水往下流,落体运动等自然规律,它是客观存在的,对它的认知得到的是“是”即“存在”的规律;而“第二类规律则是作为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⑥,与前不同的是伦理学所研究的规律加上了“应当”两字,而这第二类规律所具有的“应当”的特征正好是道德的哲思不同于自然的哲思的地方。根据这两种哲思的不同,康德把人的理性从运用功能上作了区分,研究和认识自然规律的理性被称之为理论理性,研究意志之规律的理性被称之为实践理性。前者的对象是事物的“是”或存在的规律,后者的对象是意志的“应当”规律,或者说是实践的规律。在康德看来,理性的这两种功能是严格区分、不能相互篡越的。一旦发生篡越,就会出现先验幻相,出现认知和实践方面的错误。

      那么,什么是他所说的“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就是万物(主要是指意志)理所应该这样发生的规律,是实践活动的真理或规律。所谓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不同于自然的规律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应然的东西,而不是实然的东西。人的行为在意志的作用下理应如此发生,但是事实上是否如此发生,却并不一定。也就是说,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们理所当然地要遵循理性而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理性存在者自身的本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验世界中的种种原因,人们不一定实际这样去做,这正好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区别。

      康德的这一论述非常重要,其重要性在于这一论述是伦理学史上第一次对伦理学的根本特征做出明确的昭示。它表明以下三点:第一,康德认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不同于自然哲学,它并不研究自然存在物,而是研究人的意志之活动;第二,伦理学研究的不是意志活动的经验现象,而是意志活动的规律性。与当时的许多哲学家不同,康德认为意志的活动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它并不是无章可循的,它是有着自己的规律的;第三,伦理学不是研究已经存在的东西的发生规律,而是研究未来的东西的发生规律,即研究尚不存在,但应当存在的东西的规律。而研究万物应当据以发生的规律,这正是伦理学的根本特征,也是休谟“是”与“应当”之区分的最重要的意义。

      康德这一论述除了以上重要理论贡献外,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告诉我们,伦理道德的实践也是具有其自身的规律的,是有其特殊的真理性,因此,我们的道德建设首先应探索这一规律,只有按照这一规律去从事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我们的道德建设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

      二、意志活动的规律为什么是“应当的规律”?

      为什么自然的规律是万物据以发生的规律,而道德的规律却是万物据以“应当”发生的规律?对此,康德是从本体论,即从道德活动的主体——人自身表现出来的两重性,即既属于经验世界又属于本体世界这一特征出发论证的。

      康德认为,动物完全处于经验世界,它们没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所以,对动物而言,它只是被动地服从或适应自然的规律。对于动物而言,由于不存在选择的自由,所以也就不存在道德的问题;而人则不同,一方面,人生活在经验世界,因而他的活动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服从于自然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人由于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所以他又属于本体世界,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行为方式做出选择。只有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而作出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因此,人不同于动物,动物的行为无善恶可言,而人的行为则出现了善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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