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道德已经和正在经历着一场悄然而深刻的变革。这场变革可以从各种应用伦理学分支的蓬勃发展这一事实找到痕迹,还可以从道德社会功能的弱化和道德权威的式微等一系列现象找到佐证。描述和归纳道德嬗变的主要表现,揭示导致道德发生变迁的社会根源,探寻引导道德朝着正确方面嬗变和发展的路径,正是本文的重要任务。 一、道德嬗变的现象性描述 自近代以来,道德处在一个不断的嬗变过程之中,这种嬗变在当代则显得更加急切,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更是现实中人们感触最深刻的社会现象之一。道德嬗变现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规范体系的深刻变化 马克思说过:“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①任何道德规范都是一定社会人们的利益关系的体现,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其内容也将随这些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道德规范通过由外而内地规约人们的道德行为,从而发挥着调节和整合社会道德关系的重大作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并不是因为人性的变迁,而是社会变迁使然。在传统时代,群体本位的社会结构严格设定个人的身份角色和行为界域,由此所产生的道德规范体系引导人们过着一种亲密、单纯的共同生活。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一步步冲决自然经济的堤坝,一种新的“普照之光”使传统时代的一切仿佛都改变了颜色。一方面,市场经济已经从一隅走向全球,原先那种以血缘和亲情为联系纽带的共同体逐步瓦解,社会呈现出市场交易网络的机械图像;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个人必须是个性化的、具有独立意志和品格的人,因而也是更完整的人。个人已不再是传统等级制度之下只知道盲目服从和缺乏自主意识的机械个体,个人乃价值本原,社会是个人活动的场所,个人只有投身到自由竞争中才能获取自身利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因此,市场体制比以往的任何体制都更加关注个人的权利。不仅如此,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市场体制将集体利益还原为个体利益,通过对个体利益的尊重而促进集体利益的实现。由此,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由注重个体对社会和群体的义务转变为注重个体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在意识形态领域所引发的一个深刻变化。 就我国的情况而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我国所经历的社会转型中最为深刻而重要的社会变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转型只不过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即由计划分配转变为主要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但由于这种变化所突出的市场原则和“经济”精神,彻底动摇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义务为本位的道德规范体系,一种以尊重个人权利、彰显个人价值为特征的“以人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不仅传统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尊卑有礼、等级服从”道德规范中的不合理部分已遭到人们的抛弃,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巨大影响力和崇高价值的诸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舍利取义、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合理求利”、“人我两利”、“以义取利”、“诚实信用”、“契约文明”以及“个性自由”、“人格平等”、“政治民主”、“规则公平”、“程序公正”、“分配正义”等现代道德规范正日益深入人心,并在调节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点,应该是当代中国道德嬗变的突出表征之一。 道德规范体系的变化也表现为由注重私德到注重公德的转变。私德和公德是相对的范畴,两者辩证统一,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由于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现代中国的道德规范更加强调社会公德。公德规范,一方面强调被动接受,即要求公民在社会化交往中遵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强调主动创设,即促使公民超越个人道德的局限,将目光更多地投注到自身以外的社会,投身到社会化的潮流之中,对公共事务积极关注,主动参与。现代中国社会更多是从公共交往的视角提出了“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公德规范,同时也侧重从公共角色的体认、公众行为的参与来建设社会公德。当今的公德规范体系还处在公民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创建之中。 2.道德主题的悄然变迁 一般认为,工业社会之前,美德伦理不仅在道德研究中占据中心的位置,而且在大众道德教育、道德传播中占据首要的位置。儒家传统美德、西方四大美德不仅是当事时代道德的主题,在整个中西方传统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一场由经济变革带来的责任伦理逐渐取代了美德伦理的位置。责任伦理的兴起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更多和更大的责任,市场主体必须对其产品和经营行为负责,不然消费者不敢也不会消费其产品;第二,责任伦理是基于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效益(如环境的恶化)而引发人类对自身行为进行审视和批判的结果。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对自然的生存和后代的发展负责;第三,责任伦理的产生还源于在扩大化的交往中人们为了消除“陌生人”交往的不确定性,而意识到每个人在参与交往中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初看起来,由美德伦理向责任伦理的变迁似乎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是仔细比较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可以发现二者发生机制的巨大差异可能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变革。美德伦理强调的是由内而外的道德生成机制,如同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图式,强调从内心而发,通过修为、养性来规范自身的外在行为。而责任伦理则相反,注重的是由外而内的道德发生机制,强调从社会要求、社会赋予的义务出发认识自我道德行为,从而把这些社会意识转化为自我的内在意识。 责任伦理容易使道德行为者更多地考虑外在的要求和强制来践行道德,而不是从自我道德需要出发来规范自身行为。如同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对于绝对完满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则是一条职责法则,一条道德强制性的法则,一条通过对法则的敬重以及出于对其职责的敬畏而决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行为的法则。”②现代社会道德法则作用的方式偏向于对“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实施“道德强制”方式,由此,道德法则由“神圣”下降到“职责”层面。为避免陷入效果论的误区,现代责任伦理学也对原有责任伦理的相关理论作出了拓展和完善。它要求行为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就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负面效应,特别是对于经济行为者来说,不能仅仅具有被动的责任意识,还应当有“预防性的责任”和“前瞻性的责任”等意识和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