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具体结构,国内外学界已多有讨论。但对于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初衷,即哈贝马斯作为启蒙筹划的新舵手,一方面力求维护启蒙以来的积极成果——“自主性”(Autonomy),另一方面又试图在道德怀疑主义已为滥觞的当代重建规范伦理学——“普遍性”(Universality)的双重努力,以及他所面临的困境与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却较少讨论。众所周知,近代形而上学或伦理学的主流结论认为,正是启蒙筹划对理性“自主性”的过分强调与过分高扬,最终吞噬了理性的“普遍性”。“自主性”与“普遍性”势如水火,不能并存,因而我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要么选择“自主性”而放弃“普遍性”,步入历史主义或情境主义,从尼采到罗蒂的传统归属这样一条路;要么接受“普遍性”而牺牲“自主性”,恢复目的论和德性论,这是共同体主义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基本论调。而哈贝马斯本人却试图综合“自主性”和“普遍性”这两个矛盾冲突的方面,力求一并继承这两方面的成就,因而他就必须同时应对来自这两方面的挑战。本文试对这种挑战以及哈贝马斯的解决方案作一评述。 一、启蒙筹划的“自主性”概念及其困境 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一书中,把近代启蒙筹划的最大成就界定为“自我意识”或“主体性”①,以表明个体从救赎神学和自然目的论的出走与挺立。②这一“主体性”具体到伦理学领域,则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个体不再屈从于外界的道德权威,而依靠自身理性对道德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奠立。 在哈贝马斯看来,康德伦理学把个体自主性概念运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堪称近代规范伦理学的典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哈贝马斯完成赞同康德的构想。究其原因,则在于,在哈贝马斯看来,康德伦理学同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以“自主性”概念为核心的康德伦理学,在伦理学的传统基础——神学和自然哲学——崩溃之后,为伦理学重新确立了个体理性或主体理性这一基础,保护道德原理免受功利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冲击;与传统的救赎神学和客体理性相比,主体理性对于维护现代启蒙的成果,有着不可比量的优势,即它突显了个体的自主性与批判力,俾使个体不再不经反思就单纯服从于宗教或哲学的先验道德规范;另外,康德把主观理性设定为伦理学的基础,既确保了道德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同时亦肯定了道德规范的普遍性。 但是另一方面,康德伦理学同样包含了“自主性”伦理学的一般隐患。这一点在康德本人那里并不明显,而主要表现在其理论的发展方向。众所周知,正是借鉴康德对于个体理性自主性的强调,现代道德怀疑主义或相对主义承认从不同个体出发的不同道德建构具备同等的合法性,进而通过对主体理性(意识哲学)的激烈推进,把理性指认为“意志”(尼采)、“控制与宰制”(海德格尔)或“权力”(福柯),从而最终滑向情感主义或意志主义,完全拒斥规范伦理学,走向了自身的反面。 与许多当代伦理学家不同的是,在应对尼采等人的挑战时,哈贝马斯并未简单冠以“非理性主义”的标签予以打发。反而强调,尼采等人之所以会错把理性指认为意志或权力或理解为个体的任意决断,其理论端绪早就潜藏在近代哲学的基本结构之中。在他看来,个体理性的控制欲与权力欲一面,早就根植于近代“意识哲学”的先天缺陷之中。而这也正是个体理性的“自主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关于这一点,即便是在康德所谓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之中,亦曾有所体现——从单个主体理性出发的绝对命令,武断地断言自身的绝对性与普遍性。③换句话说,近代主体理性对自主性的启蒙与张扬,由于受近代自然科学主体客体对立观的影响,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种极端对立的推进方式,即一方面致力于无限高扬主体的自主性与能动力,另一方面则试图对客体加以完全的控制与宰制,尼采主义对个体理性本身的否定不过是对其更为彻底的推进。或者如麦金太尔所言:“尼采的立场原来就不是逃避自由个人主义现代性的概念框架的一种模式或替代物,而毋宁是其内在展露中一个最有代表性的阶段。”④而这种控制理性在伦理学中,则体现为各自为战的孤立个体单纯从自身出发的孤立构建,因而势必引发不同的伦理标准与结论。加之局限于个体理性的意识哲学,并无能力妥善解决这种对立与冲突,结果使得携普遍性之名而来的近代个体理性,在对立与冲突面前不自觉地滑向控制与压迫。这也就难怪尼采等人以揭露理性的真面目自居,宣称理性的底层根基在于意志欲与权力欲。因为在个体纷争面前诉诸控制和权力的理性,无疑只能被当作意志和权力的变种。⑤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个体理性出发而强调“自主性”的伦理学,在构建自身的伦理规则时,如何能够超越个体的局限性与多样性而达成“普遍性”的共识。这是哈贝马斯从康德伦理学继承而来的困境。 二、“普遍性”视野下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 与个体为基的“自主性”伦理学遥相呼应的,是强调共同体或传统优先性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在当代的强劲攻势迫使哈贝马斯本人都不得不承认,“新亚里士多德在今天获得了必然的成功。其从生态学视角出发,呼唤一种全新的宇宙论伦理学”⑥。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在理论结构上与古代宇宙论伦理学大体相仿,复活了共同体或传统相对于个人的权威,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对“普遍性”的重建是成功的。 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起初错把道德怀疑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当作主要对手,在深入批判这两者的过程中,新亚里士多德主义逐渐看清,真正的对手不是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而是其幕后推手——近代的启蒙筹划——力求从个体理性出发,论证所有道德规范的企图。他们认为,从个体理性出发所论证构建的道德规范,使得个体始终与共同体(community)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状态,甚至最终破坏共同体所赖以维系的理论基础。因而,“最根本的道德对立,是在这样那样的自由个人主义(其中有些是功利主义者,有些是康德主义者)与这样那样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之间展开的”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