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8-0016-07 现代自由主义将权利置于德性之先,并把道德完全内在化为私人领域之事,惟有良心方能应对道德。权利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关键词,“用这个名称,可能是为了表示它以某些权利的存在作为自己初始的原则,而不是从上帝的意志、人类天性的本质、福祉的条件或是任何别的事物那里引申出这些权利来;它的权利不需要在实证意义上认证是否真正存在过,也不需要在规范意义上认证是否理应如此”。①现代自由主义对权利话语的强调,放纵了人的狂妄理性,并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这种狂妄理性去制订各种貌似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以彻底规约社会,结果却引发了现代性的虚无主义。权利作为主导性和支配性政治话语的地位,确然已经受到许多人的质疑!②查尔斯·泰勒通过对权利话语的道德本体论的发掘与表达,希望重构权利话语,以避免个人权利的膨胀和公共责任的丧失。 一 自由主义权利话语的升华 在泰勒看来,现代自由主义权利话语的基础是一种原子主义。泰勒所谓的原子主义出现于17世纪,是与霍布斯和洛克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以强调权利概念对于确证政治结构和政治行动的作用的权利优先论为其核心信条,主张维护个体优先性和个体先于社会,社会只是为满足个体需要的一种工具性的联合。这种以原子主义为基础的权利优先论已成为现代政治自觉形成的影响因素之一,这样的一种原子主义立足于关于个体权利的共同感的直觉之上,将个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置于绝对核心的地位,并“从自17世纪至今的哲学传统中获得支持,这种传统始于一个由非广延性的主体、认识论上的白板、政治上没有预设的权利载体所组成的理论假设。”③这样一种对人作为主体的原子化认识无法引导个体走向更完满自足的和谐发展状态。现代民主制所宣扬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是原子论的,它鼓励对共同体价值漠不关心,把公共领域变成了权利话语的牺牲品;权利话语已经把人引向更加自私、更加个人主义;权利文化在政治上使利他主义、相互关心贬值。泰勒要做的是通过恢复丰富的历史背景来重构和升华我们的权利话语。 权利,是近现代政治的关键词。在政治哲学中,权利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④:(1)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2)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3)表现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即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等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然而,我们对于权利的理解越来越局限于第一种使用方式之上,能够给予权利以活力和意义视野的后两种使用方式逐渐被人们所遗忘。在泰勒看来,权利同时作为法律规范和潜在的正当性解释而发生作用,并且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是通过一套法律形式将豁免和自由题写为权利,它涉及到放弃的可能和保障的方式;二是赋予个人以极端重要性的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哲学,极其推崇个人同意在政治契约中的意义。泰勒对西方权利话语的理解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权利的两个方面——体现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和滋养这种法律规范的关于人类生活的哲学观念。也就是说,权利概念是以某种特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为前提的,即权利并非人类的普遍特征、并非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正如麦金太尔的考察所表明的,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都没有可以准确地用我们的权利一词来翻译的表达式。也就是说,大约在公元1400年前,古典的或中古的希伯来语、拉丁语或阿拉伯语,都没有关于权利的任何表述,更不用说古英语和更晚近的日语了。于是,麦金太尔的结论是:“根本不存在此类权利,相信它们就如相信狐狸精与独角兽那样没有什么区别。”⑤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意味着不尊重个人权利和不重视权利理论,而是通过阐发权利概念的意义背景来丰富我们的政治想象力和提高我们的政治理解力。 泰勒十分注重对脱离语境的独白式权利话语的警策,因为它看不到由自我和他者的互动所形成的共同体所具有极其重要的正面价值。共同体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一种强烈的共同承诺以将我们围绕某种政治方案而凝聚起来。“能够使我们寻求和履行我们权利的条件在于,承载权利的这个体制保留并尊重每个人的忠诚。一旦对权利的获取蚕食了这种忠诚,一旦开始产生某种无可宣泄的冤屈感,使团体之间相互对抗,而颠覆了共同的忠诚与团结的意识,那么,随心所欲实施权利的整个体制将会陷入危险。”⑥在泰勒看来,单纯的权利概念是苍白无力的,必须要植根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语境中才能获得丰富的意义。泰勒对权利的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米德的启发:在米德看来,普遍化的他者能够满足个体权利的要求,权利内涵着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承认”关系,权利使成员个体感到他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共有的特征得到了承认,“返回到个人内在意识,选出我们在维持自尊时所必须的依靠,这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也有稳固而深厚的基础。一个人要信守他的诺言,要履行他的义务,这就为自尊提供了一个基础。但那些都是在我们与之相关的大多数共同体成员身上获得的品质。我们在某些场合是完全失败了,但在整体上我们永远是信守诺言的。我们属于共同体,我们的自尊依赖于我们承认自己是真正具有自尊力量的个体。”⑦也就是说,权利的承载者并非是绝对自治的主体,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要依赖于承载者人格所具有的共同体维度。 泰勒看到,权利概念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在生存互动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是人类共同生活事实的一种文化衍生。从共同体观念出发对权利进行考察和论证将有助于克服带有原子化倾向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局限性或不足,为权利理论提供一个更具说服力的解释,从而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权利范畴的价值伦理指向与行为规范指向。权利既是共同体成员各方就彼此利益所达成的一种相互谅解,也是建立在彼此持续性共同体成员身份基础上的一种相互期待和相互包容。“严格说来,比较切实可行的目标是使我们能不扭曲地理解他者,并由此能看到他者生活中的善,即使我们也看到了他者的善与我们自身的善是冲突的。”⑧共同体视角的权利概念所要解决的是共同体内的竞争与纠纷,所追求的是共同体内诸成员的和谐、有序与共存。从共同体观念出发,权利不再是先验的“神话”,也不再是不证自明的“常识”,而是全体成员为了保全共同体、保持和谐生活秩序而有意识地对自我适应经验所进行的理性总结与文化创造。也就是说,权利是成员个体在适应如何成功达成共同体生活的过程中,整合理性与经验,对某种意向性理想生活状态的规范性表述。这种权利概念的他者维度能够使我们看到:所谓理性的、自律的自我仅仅是一个抽象的、超历史的先验自我,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无归属的、先于目的、先于共同体的原子化自我,存在的只是生活于一定共同体之中的,被公共善培养、熏陶、塑造出来的共同体成员或公民。对于成员个体而言,共同体既是一种善,又是一种必需,更是一种前提,社会归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理性的选择几乎不起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