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及其正当性

——人权视角的伦理反思

作 者:
任丑 

作者简介:
任丑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 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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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6-0014-05

      表面看来,权力和大权似乎毫不相干了,甚至相互反对。强大的权力犹如一把悬在人们头上的德摩克科斯之剑,给人以莫名的恐惧和无尽的威慑感。和权力的强大威慑力不同,人权似乎只是一个软弱无力的空洞口号,甚至不过是政治家们利用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中的托辞。与此相应,在对权力和人权的研究中,尽管进展深入而广泛,遗憾的却是:对权力正当性的思考基本上停留在人性或德性的模糊层面,鲜有从人权的视角反思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而寻求依靠强大的权力去保障和维护人权的实践路径的研究。

      这种倾向对权力和人权而言都是巨大的悲哀。权力因无人权支撑而常常背负腐败之恶名,阿克顿勋爵(Lord John Acton)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①可谓妇孺皆知。更为严重的是,缺失了权力正当性的价值维度,权力这个实践哲学问题只能停留在技术理性的层次上,权力机制的设置和运行不过是一架盲目运转的机器而已。同样,如果没有权力的坚强保障,人权只是一个近乎徒有虚名的空中楼阁,甚至随时可能沦为暴力强权的玩偶。可见,研究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哲学课题和现实课题。

      问题是,权力和人权之间有关系么?如果有,它们又是什么关系呢?为此,我们拟从分析权力(power)的基本含义入手,进而从人权的视角反思权力的正当性及其本质,希求由此探索一条权力和人权携手同行的实践路径。

      一

      Power有三个基本含义:潜力、强力(潜力在现实中体现出的能力和力量)和权力。

      从最为广义的范围讲,“power能够属于人或物”②。power最基本的内涵,指任何事物所具有的相对于其脆弱性的潜力或强力。比如,运动或改变的power。雷蒙德·阿伦(Raymond Aron)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说,英文power和德文Maeht意义相同,都指做某事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实际行使。在法语中,权力有两个不同的词:puissance指潜在性或能力;pouvoir指行为。两者的流行用法通常并不严格区别。实际上,应当把puissance看做更一般的概念,把pouvoir看做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③合而言之,power或Macht(即puissance和pouvoir)指潜在性力量的外在行为体现。

      当power指人的行动所释放的物理性能量时,就等于潜能(potency),或参与者成功地执行、履行、完成事务工作的一般能力或推动事物的能力或技巧等,其复数(powers)指一个人的全部能力和能量或才智(faculties)。在英语中,power通常指能力(capacity)、技巧(skill)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所以,阿伦特(Hannah Arendt)说:“power相当于人的能力,不仅是行动的能力,而且是协调一致地行动的能力。”④在需要复杂的体力或智力技巧的情况下,power是对外部世界产生某种效果的能力,以及潜藏在一切人的禀赋中的物理或心理能力,即行动能力。或者说,power主要指影响、控制或主宰抵抗物的技巧或能力。诚如高若尔(Geoffrey Gorer)所言,一般意义上的power就是“使外部世界产生显著变化”的能力或主宰(mastery)的能力。⑤Power主体面对的抵抗物,既包括外部环境中的客体,更重要的是power主体自身。康德所谓的人为自然立法和人为自己立法的能力正是人的power的典型体现。这其实已经体现了power更深层的含义:power是相对于脆弱性(vulnerability)而言的强韧性,是以力量、强大、实效为特点的强势控制力量和能力。脆弱性是power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从潜能和强力转化为权力的基础,因为没有脆弱性,power就丧失了行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不成其为power。问题是:power是如何从潜能和强力转化为权力的呢?权力应当为何呢?

      当潜力和强力适用于人的时候,即当某一个或某一些人把自己的潜力和强力适用于他者时,尤其在未经他者同意甚至遭到他者的反对依然有效地得以实现时,power就可能从潜力和强力提升到或转化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权力。其中,通过一定程序赋予并依靠国家力量如法律和制度为坚强保障的power就是权力。显然,作为权力的power已经把潜力和强力融入到了伦理关系之中,权力正当性问题也由此而来。

      Power作为权力,其价值判断或正当与否是和脆弱性密切相关的。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power危害践踏脆弱性而产生的负价值关系或不正当的价值关系。它体现的是欺强凌弱的丛林法则或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这是违背道德直觉和道德现实的。此类power其实就是不正当的暴力或武力。因此,把武力、利剑看做权力本质的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传统的强势权力论,很可能成为暴力霸权扼杀自由和人性的借口,甚至可能成为肆意践踏人权的“道德”借口。卢梭批评说:“最强有力的人决不能成为任何时候都强的主人,除非他把武力转变为权力,把服从转变为义务。”⑥阿伦特在《论暴力》一书中也说:“权力和暴力是截然相反的,在一个绝对统治的地方,另一个就不存在了。暴力出现在权力处于危险的地方,不过任其发展,它会在权力消失中结束。”⑦暴力(violence)是以违反、破坏或滥用为目的而使用的体力或权力的滥用。和暴力密切相关的是武力,“没有任何权力比枪炮威逼的权力更大”⑧。当反思法国大革命时期被屠戮的生命时,当直面两次世界大战的枪炮肆意践踏生灵时,武力或强制性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就立刻凸显出来。难怪阿克顿说:“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⑨这是权力不正当的最好注脚,或者说,这种权力并非真正的权力,只不过是作为潜力和强力的power的滥用而已。其二是power以不侵害脆弱性为底线的保护、提升脆弱性的价值关系。这体现出自由对自然的反抗即人性对兽性的反抗,彰显着自由规律或人性规律对丛林法则或自然规律的超越。因此,这样的power是正当的权力。可见,权力正当性源自潜力、强力对脆弱性的扬弃、挽救和提升引出的正当性的价值诉求。众所周知,正当(right)的实质就是权利(right),所以权力源自权利。

      二

      自古以来,人们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联系起来,苏格拉底、卢梭传统的权力观就是如此。其实,真正的权力(power)是为了达到理性的道德目的而运用智慧的道德技艺或伦理技能,是“应当意味着能够”的自由实践而不是“能够意味着应当”的暴力控制或武力强迫。这就是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或者说权力是一种包含着道德价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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