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8-0029-05 人们对权力的正义性探讨由来已久。如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将彼此相关的德行置于恰当的位置,使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和谐一致,各占其位,各取其份。时至今日,学界对权力的正义性探讨一直经久不衰,但综观有关权力正义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往往偏好于探究其“是什么”的问题,而对权力正义的“为什么”即“何以可能”问题研究有待深入。 一 政治生活其实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创造权力其宗旨就在于使自己能过上优良正义的生活。在古希腊,“正义”一词源于评判尘世善恶的女神——狄刻的名字,它一开始就包含公平、公道的涵义。自从梭伦把正义阐述为“给予一个人以其应得”后,正义的价值理念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尽管历经演变,但“应得”依然是其要义。苏格拉底告诉我们城邦正义便是“善生”,即“不仅仅只是活着,而是要活得好”;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激励人们通过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与“中道”来实现“正义”;西塞罗要人们为正义之“和谐”乐队演奏。到近代,资产阶级学者高举“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在反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高喊“正义”之心声。在他们看来,权力的正义性首先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的权利、自由与尊严,这是它籍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莫尔针对现世的黑暗专制,为我们设计了“乌托邦”正义原则;霍布斯则把正义定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免受他人的暴力侵害;而卢梭认为,权力正义的首要性则在于探讨“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即“公意”。在当代,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者依然热衷于对权力“正义”的审视,试图给政府提供政策咨询,保障人类过上优良正义之生活。从古典正义观到近现代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探索中,我们发现,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一致认为,权力正义不仅是政治生活的目的本身,也是政治生活的本源存在;而权力则是正义的载体和化身,对正义的追求是其永恒的价值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权力发展史也是一部正义探索史。 利益关系及其冲突是正义问题籍以产生的现实前提。倘若人们生活于一个没有任何冲突的绝对“和谐”的社会,就不会有是否正义的判断与正义的拷问。关于能否和如何利用“正义”对政府的行为实践进行有效评判,一直就是政治伦理研究的焦点。作为人类理性的道德诉求,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①权力正义,简言之,就是对权力及其关系正当性的拷问,如果说权力正义之于个人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么,权力正义之于社会就是:情况相同就得相同对待,情况不同就得不同对待。②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给正义的界定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③。 但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人们对正义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是不同的。“正义的要求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期望,在一个社会中是正义的也许在另一个社会中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要求不是一个主观偏好问题,相反,它随历史与环境而变化。”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力正义观念往往与均平要求相涵摄,“这种正义是指‘义’要依‘情’而定,合乎情的就是义,反之就是不义。这不同于西方社会以契约为基础的正义观念”⑤。这一点也可从我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惯常口号——“均贫富”——反映出来。可见,正义也是个历史性和历时性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它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要给正义框定明确的定义的确是不容易的事。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⑥事实亦如此。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给正义下了诸多定义,但其界定也不尽一致。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⑦这一定义被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思想家们一脉相传,西方后来的思想家基本沿袭了这一传统。如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⑧。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 “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本人——应得的本分。”⑨“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是人们定义正义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正是这种“应该”或“应得”最终成了人类的普遍共识,使正义成为人类追寻的一种美德。 二 在古典政治生活中,政治与伦理相互渗透,权力、正义与善联为一体,政治生活往往也是人们的伦理生活,正义本身作为一种善,成为二者共同的目标和准则。所以,权力不能没有正义。 我们知道,古希腊人的社会生活以城邦为中心,权力探讨的主题就是公民如何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城邦正义理论其实就是一种伦理政治。他认为,个人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取得善的德性,政治权力的任务就在于实现德性和幸福,为人们实现善创造条件。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正义概念,他认为,一切社会团体建立的目的都在于完成某种“善业”,求得某种“善果”。城邦作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最高最广的“善业”,谋求至高的“善果”。城邦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则只能体现“公共利益”。因为即使在正义的政治生活中,也不能把个人利益理解为欲望的满足,它只不过是自我的不断完善,作为个人,只有通过献身于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来实践其政治美德,才能实现其自我的价值。所以,城邦正义要“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⑩。他说,“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1)可见,正义作为城邦优良的政治安排,又体现为一种献身于公共利益的政治美德,它之于权力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个人欲望的膨胀超越了社会道德底线,就会产生僭越,破坏社会的平衡与和谐。因此,有政治生活就会有正义,权力与正义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