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是人类高级的道德情感,也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道德现象。它反映了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和个体道德的发展水平,关系到个体道德人格的塑造、良好风尚的形成和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型和变迁,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物质生活世界和精神生活世界。当人们以往秉承的是非善恶观念的现实合理性不同程度地有所失却,而新的有现实生命力的是非善恶观念尚未形成之际,社会道德生活领域难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失序或混乱现象。它们或者表现为人们对社会不正之风、无耻现象的容忍和麻木;或者表现为一些人远离耻感,甚至逐渐遗忘耻感;或者表现为有的人是非不分、善恶混淆、荣耻颠倒,等等。这些现象的日渐蔓延将会弱化社会规则的效力,破坏正常有序的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近些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耻感问题,在中国传统耻论资源的现代价值、现代社会耻感缺失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耻感教育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少可喜成果,但还鲜有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关涉耻感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笔者认为,从伦理学的视域深入分析耻感的基本涵义、本质属性及其主要特征,对于正确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深化对道德教育规律的认识,增强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耻感的基本涵义 伦理学意义上的耻感即道德耻感,它是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准则,在对自身的思想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或接受他人及社会的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感体验,是个体的自我意识能力、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评价能力的一种特殊体现。 1.耻感是一种特殊的个体自我意识能力自我意识就是主体自我对客体自我的认识。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黑格尔,1979年,上卷,第122页)这就是说,自我意识是指在主体自我与客体自我相互承认、交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主体自我对客体自我的自觉认识。马克思曾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为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这就告诉我们,自我意识包含了关于人自身存在的一切内容,它既是人们对自我的感性认知,又是人们对自我的本质、存在目的、社会地位与角色、现实与理想或实然与应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 道德耻感与个体的自我意识密切关联。我们可以把自我分成观察者、评价者的自我和被观察者、被评价者的自我,前者指主体自我或理想自我,后者指客体自我或现实自我。行为主体只有具备了自我意识的觉知能力,才可能在主体自我与客体自我的矛盾体验中产生道德耻感。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羞感是人对高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与低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观感受,缺少这种紧张关系或只有一种自我价值意识层次,羞感就不会发生。”(张志平,第160页)因此,羞耻感就是自我的本质要求与自我的现实生活或自我的本真意义与自我的世俗存在之间不和谐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耻感是自我意识分化的产物,是个体自我意识能力的反映,是基于个体对自身在现实生活中的欠缺、不足的自觉而产生的羞愧难当、无颜以对的心理体验。 2.耻感是一种特殊的个体道德选择能力 亚里士多德说:“选择是德性所固有的最大特点,它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格。”(亚里士多德,第46页)道德选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所做的自觉自愿的抉择。……广义的道德选择渗透于人类道德的一切领域,不仅包括行为动机、意图、目的的选择,而且包括行为的方式、过程、结果的选择;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交往、调节等道德实践活动,而且表现为认识、情感、意志等道德精神活动”。(罗国杰主编,第344-345页)道德选择不仅包含道德行为选择,而且包含道德意识选择;不仅是一种关涉道德认识、道德行为的活动,而且也是关涉道德情感的实践活动;既渗透着人们的理性推理,也伴随着人们深刻的道德情感体验。 荣耻感与道德选择密切关联。如果个体的道德选择对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个体就会感到满足、愉悦和光荣;反之,个体就会感到懊悔、羞愧、可耻。由此可见,行为主体的荣耻感是其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同时,一定的荣耻感也影响着行为主体的道德选择。倘若个体在道德选择之前就确立了鲜明而强烈的道德耻感意识,这种道德情感就会成为其正确道德选择的心理依据;倘若这种耻感体验产生于道德选择行为之后,它也会成为促使个体纠正错误选择、努力实现新的正当合理的道德选择的情感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耻感本身蕴含着某种特殊的选择意义。它是人类的一种向善而行的能力,也是个体具有自由的道德选择能力的重要表现。一个人拥有了道德耻感,就意味着他具有了向善而行、择善而为的能力,具有了走向纯粹、完满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