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6-0034-06 约翰·密尔著《论自由》(J.S.Mill,On Liberty,1859)一书在日本的明治时期(1868-1912)曾出版过两种全译本,一是1872年出版的中村正直译本,译名《自由之理》;另一种是1895年出版的高桥正次郎译本,译名《自由之权利》。本文拟围绕这两种译本诞生的时代背景、所传达的思想内涵之间的差距以及两者问世后的各自命运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期望能对我们相关的思考有所助益。 一 密尔《论自由》在日本的首译者中村正直(1832-1891),号敬宇,是日本明治时代前半期重要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家、作家。中村正直出生在幕府封建统治的末期,自幼学习儒学,后因成绩突出,被选任为幕府儒官。中村正直自1855年前后开始关注英国的学问,1866年以“赴英留学生监管官员”的身份被派往英国,明治维新当年即1868年回到日本。由于当时日本国内旧的封建幕府政权已被推翻,长期驻外的中村正直没能在改朝换代后的明治新政府中得到相应的职位,于是他就在“静冈学问所”这一教育机构中担任教授,并积极参与当时的启蒙运动,成为与福泽谕吉等人齐名的著名启蒙思想家。 在中村正直的译作中,影响最大的有两部。一部译名为《西国立志编》(又名《自助论》)①,另一部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自由之理》。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也曾在1899年撰文称赞过中村正直,可见译者的影响之远之大。②《自由之理》在1872年初版时是线装六册本,1877年开始改为铅字胶装本并多次再版。 密尔《论自由》第二次在日本翻译出版是在首译本问世23年后的1895年。译者高桥正次郎生于1860年,卒于1921年,1895年入赘高桥有三家之后改姓高桥,除去这些信息以外,他的生平履历在目前所查史料中全无记载。密尔《论自由》的这个高桥译本在出版后长期堙没不为学界所知,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该书才开始重新受到关注。③ 二 密尔在《论自由》中要讨论的问题是,通过推翻专制政府等手段使得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对立问题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以及在民主社会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个人的自由问题。他认为,在政治权力之外,还存在着社会性权力,个人也必须要摆脱这种社会性权力的控制而获得自由。密尔在《论自由》“引论”中开宗明义地表述了这一基本观点。他说: The subject of this essay is not the so-called liberty of the will,so unfortunately opposed to the misnamed doctrine of philosophical necessity; but civil,or social liberty: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the power which can be legitimately exercised by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A question seldom stated,and hardly ever discussed in general terms,but which profoundly influences the practical controversies of the age by its latent presence,and is likely soon to make itself recognized as the vital question of the future.It is so far from being new that,in a certain sense,it has divided mankind almost from the remotest ages but in the stage of progress into which the more civilized portions of the species have now entered,it presents itself under new conditions and requires a different and more fundamental treatment.④ 密尔在这里明确提出,他写作本书的主旨不是要讨论“意志自由”(liberty of the will)问题,而是要论述“市民的自由”(civil liberty)和“社会自由”(social liberty)的问题。 省略第一句,中村正直《自由之理》对密尔这段开场白的译文是: 此书论述人民的自由即人伦交际上的自由。要阐明的是,同伙组织即政府能够对各个之人所实施的权势的本质及其限界。对自由问题的公开性讨论古未有之,人世间的实际情况是,政府与人民之间为得到它而进行的争斗自古以来却早已在暗中存在。世道开化至今,此事愈加显然,自由之状况亦生出了新的变化,现在必须要讲明此道理之原由。⑤ 由这段译文可见,第一,译者没有把密尔《论自由》所针对的那个时代的社会发展特点——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方面已获得一定胜利这一点正确地传达出来,依然把“政府与人民”的对立日益加重的问题当成是《论自由》的中心议题。因此,第二,该译文没能展现原著的基本特征及其深远意义所在,即著者要探讨的是作为“社会”与“个人”关系问题的自由问题。 中村《自由之理》在译文中把civil译为“人民”、society译为“政府”,individual虽在译文的前半部分中暂时被译成“各个之人”,但在译文的后半部分还是透露出译者对原著理解的真实结果——把社会与个人的问题当成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问题。 高桥《自由之权利》对相应内容的翻译是: 斯论趣旨在于“民权”即“社交性自由”,在于社会对于个人所能正当实施的权能的性质及限界。关于这个问题,总体上看,不仅是尚未在世间展开讨论,既便是提及此事的也属稀少。但是,当代的那些现实的纷争就是源于此问题潜在的深刻影响。所以,作为未来的紧迫问题,近期内它将被认识到。自远古之日起,人类社会就因这个问题而遭分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看它绝不是新问题。然而,现今开化优等的民族到达了人世间的进步阶段,随着这种进步程度的提高,此问题在新境遇下又出现了,所以必须要以一种与过去不同的、更为根本的处置去对待它。(文中“此问题在新境遇下”等等以下的部分暗指,昔时因是政府与臣民间的问题,故而要做的事只是限制政府之权能;但今天是多数党与个人之间的问题,故而不能只限制政府之权能却不限制舆论之权能。“新的境遇”暗指政府与舆论,“根本的处置”暗指限制政府之权能和限制舆论之权能。——译者) 高桥此译文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译文的后半部分和括号中译者的译注。由此可知,译者不仅正确理解了密尔所论的意义,更是在有意识地纠正前辈中村译文中的谬误之处,最关键的改正就是将“政府与人民”译为“社会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