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利”之作为“中华共识”

——兼及“西式功利主义”与中国“大利主义”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耀南,北京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儒家功利思想可分“合理利他主义”与“极端利他主义”两派,道家功利思想属“极端利他主义”,中土佛教同样以“极端利他主义”为“大善”、为依归,它们均属“大利主义”之范畴;此外还有“义利兼忘”之“超功利”的一派思想,认为“小人”讲“合理利己主义”、“贤人”讲“合理利他主义”、“圣人”讲“极端利他主义”都不是最高层次,最高层次是“义利兼忘”。中式思想有讲“合理利他主义”者,如儒家;有讲“极端利他主义”者,如墨、道、释诸家;有讲“超越功利”、“义利兼忘”者,如后期墨家、杨朱、邵雍诸人。唯独没有讲“利己主义”者,不讲“合理利己主义”,更不讲“极端利己主义”,这就和西式功利思想形成鲜明对照。中式思想之全体是“际天人”而讲功利,是立于“宇宙背景”而讲功利,如此讲功利,就是所谓“大利”。“大利”之作为“中华共识”表明人类思考功利问题不止西洋一路,人类解决功利问题不止西洋一系。“大利”之作为“中华共识”表明“利己”之上有“利他”,“利他”之上有“利物”,“利物”之上有“忘利”,“西式功利主义”未能实现功利思想的“最后一着”与“桶底脱落”,未能达至功利思想的“究竟真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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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利”是相对于“小利”而言的。何谓“大利”?相对于个人之利而言,家庭家族之利是“大利”;相对于家庭家族之利而言,民族国家之利是“大利”;相对于民族国家之利而言,人类全体之利是“大利”;相对于人类全体之利而言,天地万物之利是“大利”。“大利主义”是指“大利优先”,“大利”与“小利”不能兼得时,舍“小利”而就“大利”。

      设若个人为“己”,个人之外之家庭家族、民族国家、人类全体乃至天地万物均为“他”或“人”,则“利己主义”就是“小利优先”,“小利”与“大利”不能兼得时,舍“大利”而就“小利”。“利己主义”又分两种:利己不损人,是谓“合理利己主义”;利己损人,是谓“极端利己主义”。相应地,“利他主义”亦分两种:利他不损己,是谓“合理利他主义”;利他损己,是谓“极端利他主义”。“大利主义”是一种“利他主义”,故也有“合理”与“极端”之分。

      中国传统功利思想是一种典型的“大利主义”思想体系,换言之,是一种典型的“利他主义”思想体系。既有“合理利他主义”,亦有“极端利他主义”,更有根本超越功利之“忘利主义”。唯独没有“利己主义”,这是中西功利思想之根本不同。

      中国有“义利之辨”,论者常判为“道德与功利之辨”,实则“义”有道德义,但更重要的是功利义。义者,大利也。“义利之辨”中的“利”仅指“私利”、“小利”;“义”不过就是与之相对应的“公利”、“大利”而已。换言之,“义利之辨”者,“公利私利之辨”也,“大利小利”之辨也。

      《大戴礼记·四代》云:“义,利之本也。”《墨子·经上》云:“义,利也。”《墨经·大取》又云:“义,利;不义,害。”义就是利,不过特指公利、大利。《大学》云:“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不以利为利”就是不以私利、小利为利,“以义为利”就是以公利、大利为利。张载《正蒙·大易》云:“义,公天下之利。”义的含义就是公利、大利。程伊川《语录》卷一七云:“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语录》卷一九又云:“夫利,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程氏易传·益卦》云:“理者,天下之至公,利者,众人所同欲。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则与众同利。无侵于人,人亦欲与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三云:“或问义利之别,曰:只是为己为人之分。”王夫之《尚书引义·禹贡》云:“易曰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颜元《四书正误》卷一云:“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又云:“利者,义之和也。”均以“义”指公利、大利,以“利”指私利、小利。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云:“义即当然,亦即行为的制裁。然义之标准何在?何者为应当,何者为不应当?关于此点,有对立的两说。一说认为应当之表准即人民之大利或人群之公利。凡有利于大多数人民之行为,即应当的;反之即不应当的……一说认为应当之表准在于人之所以为人者,即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凡表现或发挥人之所以为人者的行为,即应当的;反之即不应当的。”① 此处似认“义”有两义:一指公利、大利;一指“人之所以为人者”,并认为前者为墨家所有,后者为儒家所有。实则儒家同样以“义”为公利、大利,认为公利、大利即是“人之所以为人者”,公利、大利即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

      一、儒家讲“大利”

      儒家讲“大利”,表现为“合理利他主义”与“极端利他主义”。前者兼顾“利己”与“利他”,后者不讲“利己”,只讲“利他”。

      “合理利他主义”之代表,有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诸人。《论语·子罕》讲“子罕言利”,此“利”即私利、小利也。孔子罕言私利,但并非罕言公利,其“富之”、“教之”等言,就是公利。其“罕”字又与“不”字不同,罕言私利,不是不言私利,只是少言而已。这是一个以公利为归依而又不废私利、以大利为归依而又不废小利的“合理利他主义”立场。《论语·里仁》又有“放于利而行多怨”之言,此利指私利、小利。《论语·里仁》又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言,指君子持“合理利他主义”之立场,小人持“合理利己主义”之立场。

      《论语·雍也》云:“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比“仁”更高的一个境界是“圣”,它要求在“博施于民”之上还加上一个“济众”的层次,这个层次似是超越人类全体的。类似于《孟子·尽心上》所谓的“物”:“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孔子之“济众”与孟子之“爱物”应属同一层次,讲的都是“利万物”之“大利”。

      《孟子·告子下》云:“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此处孟子是反私利、小利。孟子见梁惠王,斥责梁惠王“利吾国”之言论,常被学者判为“反功利”。实则孟子只是反私利、小利,并非全盘反功利。

      《孟子·梁惠王上》载:“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利吾身”相对于“利吾家”而言,是私利、小利;“利吾家”相对于“利吾国”而言,是私利、小利;“利吾国”相对于“利天下”而言,是私利、小利。孟子一方面批评梁惠王以“利吾国”为最高追求之立场;另一方面批评当时社会上“后义而先利”之潮流,倡导“先义而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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