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10)03-0018-08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对话伦理学”(die Diskursethik,discourse ethics),既源自语言哲学,又超出语言哲学。说它源自语言哲学,是因为对话伦理学本身就是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以后萌生而出的一种新的伦理样态,即有着深厚的语言哲学背景。说它超出语言哲学,乃是因为对话伦理学一改语言哲学把实践性道德问题排除在真理问题范围之外的做法,突破了语言哲学所囿于的经验主义的怀疑论框架。 而之所以说语言哲学在道德问题上难以迈出经验主义的怀疑论的框架,是因为固守经验主义传统的语言哲学在道德问题上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把规范性命题(或者价值命题、价值判断、评价性陈述、价值陈述)是否有真假性的问题与验证描述性命题(或者事实命题、事实判断、描述性陈述、事实陈述)的真假问题等而论之,以至于以摩尔(G.E.Moore)为代表的伦理直觉主义(intuitionism)、以史蒂文森(C.L.Stevenson)为代表的情感主义(emotivism)和以黑尔(Richard M.Hare)为代表的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都基于各自的前提走向了道德怀疑主义,或者说,都对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哈贝马斯要从理论上论证或者捍卫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就势必要对伦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与规定主义各自的主张作出检视与批判。 一、对以摩尔为代表的“伦理直觉主义"的批判 众所周知,1903年摩尔《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一书的发表,标志着元伦理学(meta- ethics)的兴起。与传统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迥异的是,元伦理学并不致力于揭示隐藏于道德实践背后的一般的道德原则,并以这种方式来对人们解决实际道德问题的过程施加潜在的影响,而是试图解释道德话语的意义,处理道德命题的意义分析,探究道德事实与道德知识存在的可能性,以及追问道德判断的真实性或错误性。其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揭示了“事实命题”(fact statement)和“价值命题”(value statement)的差异:前者是有关事态的描述,这类命题是依其与事态的实际相符与否来判定其真假值,而后者则是有关行为的评量,由于这类命题并不陈述事实,故而其真假值也就缺乏判断的标准。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或者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描述性陈述和评价性陈述、事实陈述和价值陈述)的区分,如果溯其端倪,无疑可追溯至休谟(David Hume)所做的“实然”和“应然”、“是”和“应当”的二分。在休谟看来,任何命题不外乎呈现为这样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是”或“不是”为系词的命题,另一种则是以“应当”或“不应当”为系词的命题,从前一种命题推不出后一种命题,换言之,从“是”推不出“应当”,① 这一著名的表述也被黑尔称之为“休谟法则”。② 基于此,休谟认为,传统的道德理论和现实世界的存在样态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混淆,因为,道德理论的“应然命题”(ought statements)绝不可化约为事实的“实然命题”(is statements),而这种将“应然”(“应当”)的层面化归为“实然”(“是”)的层面的做法也就势必会产生一种混淆,这种混淆用摩尔的话来说,就是“自然主义的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首创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一词,并呈扬了“善”这一伦理学概念“不可分析”(unanalyzable)和“不可界定”(indefinable)的基本主张。所谓“‘善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正象‘黄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正象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③。可以看出,以摩尔之见,“善”之所以不可分析、不可界定,乃是因为,“善”是一种最简单的属性(a simple property),是一种非自然的(non-natural)属性,或者说,是任何其他自然属性都无法取代的一种属性。虽然“善”与其他自然属性存在或此或彼的关系,但二者的分殊又无疑是根本性的和不可忽视的,倘若用其他的自然属性来取代善的属性,那就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 摩尔之所以批判自然主义谬误(或者自然主义),主要是因为:其一,自然主义无法为任何道德原则提供理由证明;其二,自然主义误导人们的思想,引诱人们接受错误的道德原则,从而完全违背伦理学的目的。摩尔的这一主张可以说既严厉地批判了以边沁(Jeremy Bentham)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从“趋乐避苦”的心理事实推导“功利原则”的做法,同时也成为英美分析性语言哲学的伦理学原则的出发点,其“自然主义谬误”批判在西方元伦理学领域也最早掀起了“是”与“应当”(或者“事实”与“价值”)的激烈争辩。 对于摩尔的论断,哈贝马斯作出了自己的评判。其认为,摩尔在论述评价性谓词(evaluative predicate)时,建构了一种非自然属性的理论,这种属性能够以理想的直觉(ideal intuitions)加以把握,或者能够通过“与把握事物属性的感觉方式相类似的”某种方式从理想的客体(ideal objects)那里读到。以这种方式,摩尔想表明,具有直觉意义的实质性规范陈述的真理(the truth of substantive normative statements)至少能够被间接证明。然而,摩尔的这种把典型的规范语句当作断言语句来加以表述的做法实际上把这种分析置于错误的轨道上。④ 另外,摩尔认为善的定义问题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的问题,且以往的伦理思想都试图给出“善”的定义,却又都陷入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之中。不过,摩尔虽指责人们在善的定义的问题上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可他自己在进行论证时却把非自然属性的“善”与自然属性的“黄”等同起来,亦即把规范性要求的陈述与真实性要求的陈述等同了起来。针对摩尔对两种根本不同的属性所作的混淆,哈贝马斯指出,“‘善的’(good)或‘正当的’(right)等诸如此类的措辞(expressions)不应与‘黄色的’或者‘白色的’等属性谓词(predicates of properties)相比较,而应与‘正确的’(true)等更高层级的谓词(higher-level predicates)相比较。”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