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5-0044-07 柏拉图、西塞罗和奥古斯丁是西方古代哲学的主要代表。柏拉图批判功利主义,坚持本质主义的正义论,而西塞罗和奥古斯丁在不同文化场景中坚持柏拉图的本质主义正义观,并有所发展和发挥。本文拟依据三位思想家的原著,揭示西方古代主流正义观的理论特征。 一、柏拉图的本质正义论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现代汉语中,“正义”的意思是公正与恰当,与公平、公道、正当、正直是同义词或近义词。然而,正义观或正义论不是对事物是否正义的具体道德评判,而是对正义的本质思考,即对正义本身的理性认识,尽管人们在进行这种思考时总要联系具体的道德评判。希腊人在对正义进行理性思考之前已经运用正义观念对各种事物进行道德判断。诗人赫西俄德说:“倾听正义,完全忘记暴力。因为克洛诺斯之子已将此法则交给了人类。”[1](P9)然而,具体的道德评价还不是理论形态的正义观,诗人的正义观念还有待哲学家的理性提炼。在柏拉图对话中,这一理性思维的进展清晰可见。 柏拉图是讨论正义问题最多的一位古希腊哲学家。他的著作《国家篇》(亦称《理想国》)可以称作为西方古代的“正义论”,就像我们今天把美国现代哲学家罗尔斯的惊世名作《正义论》视为西方现代的“正义论”一样。细读柏拉图的有关论述,我们看到,其中大部分是对具体事物作出正义或不正义的道德判断,它们要回答的问题是“某某事物是不是正义的”,而不是“什么是正义”,这才是本质正义论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 柏拉图的代言人苏格拉底在《国家篇》第一卷中与智者塞拉西马柯展开激烈的争论,批判功利主义,并最终击败了塞拉西马柯。然而,柏拉图感到这种批判虽然有效(打败了对手),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苏格拉底在第一卷结束时说:“我们最先考察的那个目标还没发现,对什么是正义还没有得出结论,就去考虑正义的一些性质,它是邪恶和无知,还是智慧与德性。后来又冒出个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利的问题,我情不自禁地又讨论起这个问题来。因此到头来,我还是一无所知,在这场讨论中我一无所获。因为既然我连什么是正义都不知道,那么我就难以知道正义是不是一种德性,难以知道正义的拥有者是不是幸福。”(《国家篇》1.354B)这是柏拉图对自己的批判工作所做的暂时性的总结。柏拉图实际上看到,在正义的本质和正义者与不正义者何者是幸福的这两个问题中,前者是前提,不掌握正义的本质,就难以回答第二个问题,最后只能根据习俗的观念来为传统的正义观辩护,不能真正驳倒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以个人利益为判断行为是否公义的标准,而其他正义论者也不能不谈利益,只能围绕什么是利益做文章,这就无法真正驳倒功利主义。有了这样的认识,柏拉图在《国家篇》剩余的各卷里,以及在以后的对话中,孜孜不倦地探讨正义的本质,力图从根本上驳倒功利主义。 柏拉图在讨论正义时用了两个希腊词来表示我们所说的“正义”,它们在《定义集》中都被列为词条。“dikaiosune(justice)正义,灵魂与其自身的一致,灵魂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关切;按其应得对每个人进行分配的状况;财产所有者按照对他显得正当的方式来挑选的状态;守法的生活方式的潜在状态;社会平等;服从法律的状态。”①“epieikeia(fairness)公正,放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适度达成约定;理性灵魂在什么是可敬的、什么是可鄙的方面达成良好的约束。”(《定义集》412B)柏拉图的这篇著作虽被认定是伪作,但与其他对话相对照,这里提供的两条定义基本上反映了柏拉图对正义或公正的本质认识。 细读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已经认识到正义是属性,是状态,是关系,而不是实体。也正因如此,在陈述和判断中,以正义为主词的陈述句总是能转变为以正义为述词的判断句。例如:“正义就是守法践约”可以转变为“守法践约就是正义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可以转变为“强者的利益就是正义的”。所以,智者塞拉西马柯的正义观并没有道出正义的本质,而只是他对一些事件作出的道德判断。 基于这种对正义本质的把握,柏拉图对正义的探讨向着更加广泛的领域延伸,既指向国家、法律、社会,也指向个人;既包括个人的外在行为,也包括个人的内在灵魂。柏拉图正义观的最终指向是灵魂。他说:“正义的真相确实就是我们所描述的这样一种东西,它与外在的各司其职似乎关系不大,而主要涉及内在的各司其职,在其真正意义上,它只和人本身有关,只和个人自己的事情有关。也就是说,一个人一定不能允许自己灵魂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做其他部分该做的事,而应当按照正义这个词的真实意义,安排好自己的事,首先要能够成为支配自己的人,能做到自身内部秩序良好,使灵魂的三个部分相互协调,就好像把最高音、最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各个音符有序地安排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这样一来,他就成了一个人,而不是许多人。这个时候,如果他必须做些什么,那么他就可以转入实践,无论是挣钱、照料身体,还是从事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所有这些行为都堪称正义的和高尚的,都能保存或帮助产生灵魂的这种状态,智慧或知识则指导着这样的行为;而那些试图颠覆这种精神状态的行为都可以称作不正义的,指导着这种不正义行为的是愚昧无知。”(《国家篇》4.443)[2](P424)总之,正义本质上就是灵魂和谐的状态,无论是在何种实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