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上学就是要用哲学的方法回答道德和道德生活之于人的普遍意义问题,在我们生活的经验世界中进一步追问并回答“道德之于人如何可能”这一形上主题。儒家的道德形上学有丰富的内容。本文认为,“人禽之别”是儒家道德形上学的论述元点,是儒家伦理的元命题;“天人合德”是儒家道德形上学的价值依据;在现代伦理的语境下,儒家的道德形上学尚需进一步被追问。 一 人总是从自身与他者的比较中来认识自己的存在。道德思考始于对人自身存在的沉思。那么,儒家的道德思考始于何处?饶有兴味的是,儒家的思考起点是从关注人作为一种存在物与他种存在物——禽兽的比较开始的,这就是儒家的“人禽之别”命题,如孟子所述: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 荀子则认为: 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 儒家的“人禽之别”先从二者之同说起。以人们的生活经验而论,人禽之同易于得到经验层面上的证明,如二者在血缘传承上均有父子关系,性别上均有雌雄之分,等等。不仅如此,荀子认为人之生而具有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的本性更接近于动物性。孟子站在性善论的立场大谈善端,但也仍然承认人禽之异“几希”,不能不承认人如果按照欲望的牵引,则随时有近于禽兽的可能。可见,他们对人性的理解虽有不同,但都将承认人的自然欲望是一个不可消解的事实存在作为基本的理论预设。不独孟荀,孔子之言性虽“不可得而闻”(《论语·公冶长》),但亦不否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贫与贱是“人之所恶”。(《论语·里仁》)朱熹注“几希”为“少也”。也认为人禽“少异”,“人、物之生,同得天地之理以为性,同得天地之气以为形”。(《四书集注·孟子集注·离娄章句下》)因此,无论是孔子的“人之所欲”和“人之所恶”、孟子的人禽之异“几希”、荀子的“无待而然者”,还是朱熹的人禽“少异”,都是在对人与禽兽这两种存在物进行经验上的比较。显然,通过比较,儒家的重点不在于阐述人禽之同,而在于强调“人禽之别”;不在于强调“人禽之别”的经验层面,而在于强调“人禽之别”的价值意蕴,即:不在于对人之“所为”的事实描摹,而在于对人之所“当为”的价值思考;不在于论述欲望存在的合理性,而在于凸显道德对欲望节制的必要性。 因此,“人禽之别”的命题可视为儒家伦理的论述元点:通过对人与禽兽的比较,儒家认为,禽兽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但无“父子之亲”,有牝牡之别但无男女之别,这是可以通过简单比附得出的经验结论。但其背后的所以然,即“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和“人之所以为人者”的“之所以”,则是儒家通过对“人禽之别”的追问与沉思而建立起来的儒家道德形上学问题,它所指向的是“人究竟是个怎样的存在”这一哲学问题。 作为一种存在,人首先是感性的生命存在,他是鲜活的、跃动的、有血有肉的生命体,受求生本能和性本能的驱使,以完成个体生命的保存和类的延续。儒家并不否认人存在的生物学前提,如荀子所说:“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但儒家认为,“实存”不等于“应在”;生而具有、“无待而然”的生命本能的存在仅仅使人成为了自然生物界的一类,徒具人之形而非人之类,因此,儒家直接将之归于“禽兽”: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 故学数有终,若其义则不可须臾舍也。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荀子·劝学》) 人虽有欲,当有信而知义,故言其大无信,不知命,为可恶也。苟惟欲之从,则人道废而入于禽兽矣。(《二程集·河南程氏经说》卷三) 儒家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之所以为天地之间最贵者,乃在于道德是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本质规定,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人禽之别最重要的在于有无道德。 首先,儒家用道德作为人禽的分野,强调人因有道德而成为宇宙中最高贵的存在。孟子从心性论的视角认为,道德不是后天获得性的品格,而是人的本质属性,道德与人同一而非分离。他言恻隐、羞恶等四心“人皆有之”,从“四心”到“四端”再到仁义礼智四德,“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宣布人若无怜悯、同情的先天良知,即是“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将其直接归于禽兽一类。荀子认为,人之为人,在于与禽兽相比有“义”和“辨”。人和禽兽一样“有气、有生、有知”(《荀子·王制》),但更重要的是人有“义”。这里的“义”非“道义”之意,而是“宜”①,王先谦注本将“义”释为“裁断”(《荀子集解·王制篇第九》),即“应当”之谓。所谓“辨”,王先谦注为“别”,即上下亲疏之分,长幼尊卑之礼。(《荀子集解·非相篇第五》)荀子所说的“义”和“辨”,都是指行为的道德规范。张岱年先生亦将荀子说的“有义”,理解为“能辨别应当与不应当”。(张岱年,1982年,第169页)从表面上看,因荀子重伪、重规范,他对于道德的认识似乎有一些外在的工具主义的意味,但实际上,荀子将“义”与“数”(王先谦解为“术”,即课业、技艺等[《荀子集解·劝学篇第一》])比而论之,认为“学数有终”,而“义”与人“不可须臾舍也”,不仅强调道德规范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秩序要素,而且也视之为人不可缺少的本质规定:道德教化和积习亦决定了人禽之别。朱熹也认为,虽然人禽同源,二者“少异”,“然人、物之所以分,实在于此”(《四书集注·孟子集注·离娄章句下》),人因具有仁义礼智信五常而成为宇宙中最尊贵、最卓越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