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建构依赖于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依赖于公民的价值认同。“公民道德”的概念其实蕴含着按照公共价值而自主行动的伦理标准。因此,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公共生活能够超越个人的价值偏好和利益取向,提供道德生活的形式吗?① 公共价值是否可以在普遍的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得到理性辩护?公民怎样形成对公共价值的认同?存在公共价值观教育的可能性吗? 一、公共生活的道德实践 一个共同体存在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是这个共同体每一个人共同分享的利益,它既是共同体的繁盛和美好的条件,也是个人生活福祉实现的条件。公民作为共同体的平等成员,一方面通过分享公共福祉而实现自我福祉,另一方面在个人的生活中具有扩大公共福祉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公共福祉和公共善的支持,个人的自我价值以及个人福祉都难以实现;如果个人不能承担扩大公共善和公共福祉的道德义务,或者在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蚕食公共利益,破坏公共善,那么公共福祉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承担促进社会的公共福祉的道德义务是共同的。公民个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认同,必须考虑对于促进公共善的价值承当。 对公共价值的承担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却的义务。从人处在共同生活环境的特点来看,个人的生活必然包含着公共影响力,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的生活行动,会产生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这一点来看,公民个人的行动必须自觉地关心公共福祉。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善和公共利益的自觉和积极地促进和关心,是公民的道德承担和价值承担的内容②;而且,承担促进公共福祉的责任是出于公民营造美好的共同生活的需要。③ 公民个人的生活由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组成。私人生活促进个人福祉,而公共生活促进公共福祉。私人生活虽然总体上是属己的,但是有些内容与行为具有公共影响。从公民的人生而言,每个人通过有秩序的生活实践,不仅成就自己,而且成就与他人一起的共同的生活,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的生活具有公共生活的实践内容和意义。如果排除个人生活中公共生活的内容,那无疑把个人看作是一个纯粹的私己者,在实现个人利益中没有公共影响。当然,虽然两种生活具有不同的表现领域,但是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两种生活都是人生有为的实践。④ 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活本身是对个人美好生活和公共美好生活的期许的一种实践。 一个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实践是具有公共理性的行动,这表现在他的所有生活历程中。如果把公民的公共生活表现划分为四个领域,即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公众领域⑤,那么,公民个体的生活行动和生命价值不仅仅限于个人的私人行动领域,也表现在政治的领域、公众行动的领域、市场的领域。也就是说,公民个体具有政治领域的行动,也具有公众领域的行动,同样也具有市场行为,当然他们也具有私人领域里的行动。因此,公民的道德实践的领域也可以分为以上四个领域,也就是说,公民的道德价值的表现与实践领域必然要包括国家领域、公众领域、市场领域和个人领域。⑥ 如果把公民的生活实践领域分为以上四个领域,那么公民的公共生活是四个领域中共有的特征,公民在四个领域中的行动都可能具有公共的道德影响。公民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发出的以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为目的的生活行动及形式,而不是仅仅指以“政治事务”为特征的社会结社的行为形式。公民生活中的每一个特殊领域里都具有公共性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动。公民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中适当行动,维护公共利益,为公共福祉的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公共生活的道德实践。 如此说来,公共生活是公民表现在四个领域的行动,其表征就是促进公共善。如在国家领域中,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是政治生活的行动,其特征就是公民为政治的善付出的参与行动;在市场领域中,公民对于公平交易规则的遵守、合法地缴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就是他公共生活的内容;在公众领域(公民的自愿结社)中,公民的志愿行动以及参与民间组织,关注公共问题,就是促进公共利益的行动,他理性地参与针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公共讨论也是公共生活的行动形式。就是在私人生活领域,公民对于子女的教育的公共立场以及自己节制或环保的生活方式等,都具有促进公共福祉的意义,具有公共性。因此公共生活领域不单纯是一种社会领域,也不单纯是完全脱离个人生活的政治生活,它把部分市场领域的生活以及个人生活的一些品质的行动也看作是公共生活的形式,因此,公共生活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政治领域和公民组织。 从四个领域来理解公民的公共生活,实际上整合了公民的生活实践,将公民的多种生活领域和多种行动领域联系起来,而不是把公民的生活截然分离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不是把私人领域看作与公共善的促进无关的领域,也不是把公民的公共生活仅仅限于政治领域。如果把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行动看作是没有公共影响力的,就会导致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截然断裂,个体在私人领域的为所欲为可能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⑦ 公共生活作为不同生活领域的重叠部分,使得公共道德领域具有了一种整合的范围,使人们在不同的社会范围内,都能够以公民的价值立场发出行动,使得公民自己的行动有一种更全面、更综合的价值立场;也使得公民把公共福祉作为价值行动的一个重要维度,从而使得消费领域、私人领域的行动不仅促进个人的福祉,也促进公共福祉;不仅符合个人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 公民生活的四个领域依赖于公民的面向公共生活的实践行动。国家领域的正义、公共领域的自治、市场领域的有序和公平、私人领域的节制和得当,都与公民的公共美德相关,都是通过公民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对公共福祉的共同促进而形成的,而不是仅仅依靠原子式的私己个体的选择和自我确认。所以,公民的公共生活的道德实践是文明社会的共同生活的伦理保障。这意味着公民不仅具有自我选择的道德理想,而且也具有对于公共生活的价值承担,具有对于公共生活的道德基础的认同,或者说,公民具有公共(道德)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所有公民在理性上普遍认同和实践的,表达了一个社会在公共生活中的什么是值得追求和实现的,什么是值得敬重的事物,这是公共生活的重要支点,是对共同生活的公共价值的认同。没有这样的公共价值及其认同,共同生活的和谐就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