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转型的足迹

——对我国近30年若干伦理事件的评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1945年生,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人文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我国近30年来的道德转型通过一系列有影响的事件得到表现。择取其中八个事件加以评述,可以促进我们对当代伦理价值观念变革的思考。当前的伦理道德思考和建设,不能停留于抽象概念的自我咀嚼和传统道德体系的自我维护,而是需要一种面对现实、深入生活、尊重实践的态度和方法,力求从总结和提升实际经验之中,对问题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回答,并构建起具有基础理论意义和长久实践效力的道德理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自上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进入了以实现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开放时期,社会的伦理环境和道德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现实的变化反映为观念的冲突,曾经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社会性的道德思考和争论。这些思考和争论经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传播开来,参与者之众,远远超出了专业学者的范围,其影响之大,有的甚至构成了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事件。本文就此做一大致回顾,力图从中提炼出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蛇口风波”与义利之困: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道德观的重要命题。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伦理政治价值(“义”)与经济功利价值(“利”)的关系;二是公共利益(“公”即“义”)与私人利益(“私”即“利”)的关系。① 可以说,覆盖了上述两重含义的义利统一与和谐,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历史却从来没有给这种理想提供相应的现实。现实是,在儒家思想体系的影响下,“重义轻利”原则长期占据了道德观的统治地位,从而困扰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我们认识到国家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共同富裕”,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破除传统义利观的束缚,就必然成为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步骤。

      1980年由“潘晓来信”② 引起的人生观讨论,可称是“文革”后走向道德反思的第一个信号。如果说,囿于当时的氛围,加上议题过于宽泛,这场讨论的挑战性还未充分表现出来的话,那么几年后发生的“蛇口风波”③,则一方面亮明了争论的焦点,另一方面也冲击了说教式的传统道德,从而为价值观转变发出了更有力的信号。“蛇口风波”之后,公民的个人权益逐渐得到肯定,社会上放手抓经济、“不耻言利”而敢于追求富裕的理念,更是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可以说,这是理想与现实的一次成功结合。

      但是,任何进步都会付出代价,现实总是向理想发出新的挑战。“蛇口风波”之后逐渐蔓延起一种急功近利的风气:市场上的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官商勾结加深;官场上的以权谋私、腐败与作秀盛行;媒体追逐“钱势”、媚俗崇富上瘾;学界分化,学风日趋浮躁颓败;在贫富差距拉大情况下,一部分人“炫富”而另一部分人“仇富”,一部分人世故化、犬儒化,另一部分人则“愤青”式地情绪化……种种心态冲突,使我们的义利观重新陷入了困境。④

      事实或许证明,每个时期所能解决的问题总是具体而有限的。显然,无论在哪个层面上,“义”和“利”的关系都不止是一个道德和思想问题。关于“义利统一”的理想追求,必须走出纯粹道德推理的层面,结合历史的条件和进程,并进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实践的领域,才能找到它的切实根基。目前国内伦理学界似乎已经注意到,在各种伦理道德关系中,“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要求逐渐占据显著位置”⑤。这就意味着伦理学将与经济学和政治学等一道,把实现社会体制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而不是使义利之争局限于个人的道德立场和动机层面。显然,这将使义利观的思考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个人与集体:道德主体的纠结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似乎没有形成一个集中的事件,但它贯穿于各种道德思考之中。在教科书里,集体主义一直被看做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但却缺少足够的科学论证,包括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的立论根据。⑥ 因此它往往只被当做一个政治口号,不仅一直从外部受到西方流行的个人主义的攻击,在内部也遭到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质疑。

      道德上的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实质是社会道德或公民道德的主体之争,即谁是道德(规范)权利的主体,谁是道德(行为)责任的主体?应该说,确切意义上的道德主体,是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统一的承担者;而二者的分离,恰恰是历来道德困境的根源。例如,个人主义充分主张个人的权力和自由,这一点使它很有说服力和感召力。但也因为如此,它必须对各种各样的个人自我膨胀、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行为和自由主义的不良后果负责,从而被集体主义宣布为“万恶之源”。而与之对立的传统集体主义观念本身,则因其仅仅强调“群体本位”、“集体至上”和个人对集体的责任,显得有些简单和贫乏。由于它不仅不足以确立马克思早已提出的“真实集体”与“虚幻集体”之间的界限;更无法为现实中业已成为社会发展障碍的地方割据主义、区域保护主义、部门利己主义及其他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等群体行为界定有效的是非标准;特别是,这种集体主义一直局限于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和奉献的义务,却从未由此而明确、合理地论证公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进而引申出民主和法治的政治诉求,等等。正是这些问题,使集体主义的科学界定和解释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一个难点和弱点。

      如何突破这一点,看来需要跳出个人和群体之间的两极对立、“二律背反”的圈子。在思想方法上,首先不宜再像过去那样,抽象化地理解个人和集体(单位、群体、社群),把它们当做是相互外在、彼此排斥的;而要看到它们多样、多层、多元化存在的现实,特别需要对群体和个人都加以具体的历史的分析,看到个人与不同性质群体之间的不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说明现实的个人与他所在的群体之间,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规范主体、即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道德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间,何以达到一致和统一的内在根据、历史条件、有效范围和合理形式。没有这种以现实的人及其多样化存在形态为根据的分析,显然难以产生应有的突破和共识。在现实中,我们能够得到提示从而可以预见的一个出路是:共同体原则的共识和突破,势必走向与民主和法治的深度结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