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与现代中国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根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自由意志”是人的自我决定、自作主宰的一种内在精神状态与意识状态。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当以承认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本标识,对这一基础的“承认”基于一种哲学形上学的预设:如果不谈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恩格斯语)。承认“人是自由的”,并将此作为现代中国人性论的核心内容,可以成为现代中国哲学人性论区别于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国传统哲学人性论的分水岭。传统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仁政理想奠基于人性善的人性论基础之上,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理想,则应当奠基于人是自由的这一新的人性论基础之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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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自由意志”的问题,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有非常丰富的讨论,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些有关人性论的哲学讨论中也涉及到类似问题。前苏联哲学家洛斯基在其《意志自由》一书中,系统批判了宿命论、决定论、非决定论思想,论证了人具有意志自由,以及人如何利用意志自由创造美好价值。他在“具体理想现实主义基础上的意志自由学说”中,从六个方面论证了人摆脱外部世界的自由,摆脱自己身体的自由,摆脱自己性格的自由,摆脱自己过去的自由,摆脱决定时间过程内容的规律的自由以及摆脱上帝的自由①,歌颂了作为规范而不是限制的“意志自由”对于人创造活动的指路明灯的意义。他说:“人的自我是自由活动者。他摆脱了外部世界、自己身体、除不预先规定愿意具体内容之外的一切规律;他摆脱了单一动机、自己经验性格、自己的过去;最后,他摆脱了自己的创造者,即主、上帝。他由上帝所创造,作为创造的元逻辑力量的体现者,被准予有自由创造活动的自由,而这活动受作为个体的规范、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规律这个神的个人观念的指路明灯所照耀。”②

      笔者今天在此重新提出这一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置于现代中国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的基础位置,是想为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提供一个新的形上学的论证,从而在根本上为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与传统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区别提供一种哲学形上学的标识。我在此处所说的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不只是日常语言中时间上的“现代”,而是比这一现代更具有哲学本质规定性的“现代”。哲学本质意义上的“现代”在不同的学科里可能有不同的标识,如现代物理学、现代文学等。我个人认为,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当以承认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本标识。我的这种看法也不是什么个人的发现,究其实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一种理论探索。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这样说过:“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接下来,恩格斯还进一步论述了如何让意志获得自由的方法论途径。他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最初的、从动物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③

      恩格斯这两段有关自由意志和人的自由问题的论述,主要是针对杜林对自由的错误看法而提出的一种理论解释。恩格斯本人此处并没有讲自由意志是现代西方哲学、甚至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伦理学、法哲学区别于古典伦理学、法哲学的根本标志。但从恩格斯《反杜林论》上下文的内在联系来看,他其实是在讲现代伦理与法的基础问题。而在进一步讨论如何实现人的自由的问题时,恩格斯主要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出发,具体而又历史地看待人的自由的获得问题,从实践论的角度谈人如何在认识必然规律、利用规律的前提下获得自由。

      从西方思想史的脉络来看,较早讨论自由意志问题的是宗教哲学家奥古斯丁。奥古斯丁首先论证了人是从上帝那里获得了自由意志的道理。正因为上帝赋予了人的自由意志,人在现实世界里所做的一切都应当由人自己来承担责任。作恶受到惩罚是理所应当的。而行善则充分体现了上帝赋予人以自由意志的本初意思④。现代西方哲学早期,卢梭、洛克等启蒙思想家从自然主义的角度论证了人民天然拥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和享有自由的权利,将伦理学的论述转换成一种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论述,不再局限于伦理学领域谈论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和自由意志从哪里来等学理问题。在《社会契约论》一书开头,卢梭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⑤ 其实就是“人生而具有自由意志”的另一种更为日常化的、文学化的表达。而这种日常化、文学化的表达背后是一种非历史的、并带有自然主义色彩的哲学论断。这种论断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出现之后,显然经不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人一开始就是不自由的,而人的每一点自由的获得都是人在文化上进步的结果。虽然,以卢梭、洛克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早期启蒙主义思想家,他们有关人的自由意志的论述不是科学的论断,但他们这种哲学观点对现代西方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并且伴随着资产阶级与封建社会的现实的、物质的斗争运动,推动了现代西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长足的发展。这一点,是任何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的历史事实。

      现代中国社会的来临伴随着一系列的民族屈辱,而现代中国的思想则表现出杂多而不够系统、深入的特征。残酷的现实斗争迫使中国人首先需要争取民族的独立,而独立之后的民族又面临着资本主义与前苏联社会阵营内部的种种压力,在有关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上难以做到冷静、系统、深入地思考一些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在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等问题上还来不及作更为深入的理论思考。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与思想解放运动、理论研究的再深入,需要我们从更高的理论层次来思考中国现代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根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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