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国家的道德力量

作 者:
曹刚 

作者简介:
曹刚,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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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3-0024-06

      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普遍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表达人本、和谐和正义的道德理念的制度载体,用庞德的话来说,它承载了“人类的永恒不变的理想”。如果说,政治科学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侧重于描述和研究实有的宪政制度及其运行规律,那么,政治哲学的使命正是通过对宪政的人本、和谐和正义的价值理念的揭示,赋予人们一种反思和批判现有制度的理性精神,探求实现宪政价值的制度性安排,为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施政理念和现实途径。

      一 宪政民主:宪政的人本之维

      人本是宪政的最高价值理念。以人为本就是指从实践着的个人出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关心人和尊重人的价值观念。“人本”是所有人类实践活动都应坚守的价值立场,它体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诸多领域的人类活动中,自然也是宪政制度安排的内在价值追求。宪政正是通过对一个活的社会有机体进行制度设置,使得抽象的“人本”价值理念有了制度的载体和现实的依托。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把人民主权、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写入作为纲领性文件和基本法的宪法。这正是“人本”价值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里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人民主权是“人本”价值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里的贯彻。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构成了现实的人类历史,人民主权是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真实的客观地位的反映。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作为政治生活的现实起点,承认和肯定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确立人民主权的根本政治原则。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最重要的要素,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本质特征,拥有主权的国家高于其他的社会团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是国家政治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相联系,政治哲学首先要回答的是国家权力归属的正当性问题。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讨论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家和法的合法性,这是正当性的最基本的层次;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探讨何种政府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三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合法性问题,这是一个更具体的层次。国家权力归属的正当性问题显然是在第二个层面上说的。人民主权论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理论,是由契约论者提出和系统论证的。为了摆脱专制制度对人造成的奴役,除去暴君,契约论者设想由社会契约而不是强力或强制服从来赋予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可以说,契约论的论证尽管有各种局限,但人民主权论却成为一切先进的政治正当性理论所坚持的基本立场。这是因为,之前的种种正当性理论,其本质是为专制制度辩护的,也是为非人性的统治辩护的。相反,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意志的最高权威,统治者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国民的同意。它不但排斥了在人之外寻求政治正当性的依据,而且否定了以自然力或抽象的人格为依据来寻求政治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民主权是“人本”价值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里的贯彻。

      “人民主权”是在政治正当性的意义上说的,但宪政不仅仅是主权在民的政治宣言,它还是规定如何实现这一主权的制度安排。为了保证权力的实在性,宪政把抽象的人民权力具体划分为两个方面,即授予公民权利和授予国家公权力。

      其一,只有通过授予公民权利才能使“人民主权”落到实处。第一,人民是整体概念。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称为人民,而只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如果仅仅停留在整体概念上,就有可能出现“人民缺位”的局面。事实上,所有的整体概念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个体头上才有意义。人民这个概念也不例外。换句话说,只有当人民从整体性概念下落为个体化的公民概念时,人民主权原则才不至流于政治宣言。第二,人民是个抽象概念。人民主权是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命题,现代国家任何权威只要掌握了统治权,必然以种种方式表明其人民主权的当然代表性,以便推行自己的政治统治。所以,“人民”只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建构出的具有抽象性的概念。抽象的人民主权需要以某种现实的方式表现自己的存在,就是说,抽象的主权需要通过分解为公民权利来展示自己的实在性。否则,缺乏公民权的人如何能称为国家的主人?第三,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一种政治身份。但仅仅停留在政治身份的意义上,“人民”的内涵或失之于太窄,或失之于太宽。说它太窄,是指它仅仅把具有某些政治身份的人作为政治决策的主体,失去了普遍性;说它太宽,是指它超出了主权国家的范围,包含了全世界具有共同的政治身份的人。因此,“人民”的概念应具有法律属性,成为与“国家”或“政府”相对应的概念,意味着一国的全体国民即所有人都以某种方式参与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来。

      可以说,宪政之所以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就在于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认和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他们所要追求的幸福生活的必备条件。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第一,民主权利。民主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国家权力所有权,它确保民主决策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等的考虑。第二,社会权利。人的全面发展是以合理而协调的实现人的各种客观需要和目的为前提的。而现实的个人除了合作互助之外,不可能凭借一己之力来满足和实现各种需要和目的。由此,社会就是一个以互助为目的的合作体系。但任何社会合作要得以存续和发展,必须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借助社会力量来进行利益整合,也就是在个人之间分配由于社会合作而产生的有重要价值的利益与负担。其中,有三种最常见并且可评价的社会生活利益的分配,即个人自由、经济财富和社群价值。相应地,宪法确认和维护三种基本权利,即自由权、平等权和文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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